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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

案 件 01/2001 摘 要

当 局 拒 绝 接 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 供 应 、 安 装 及 维 修 侦 察 车 速 摄 影 机 系 统 ( 侦 察 系 统 ) 的 投 标 建 议 书

A 公 司 ( 投 诉 人 ) 向 审 裁 组 织 提 出 投 诉 , 指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 应 诉 人 ) 在 供 应 、 安 装 及 维 修 侦 察 系 统 的 招 标 过 程 中 违 反 《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 第 三 条 第 1 款 及 第 十 三 条 第 4 款 的 规 定 。

应 诉 人 声 称 , 投 诉 人 建 议 的 侦 察 系 统 未 能 符 合 有 关 电 源 供 应 和 解 像 度 的 投 标 规 定 , 故 拒 绝 接 纳 其 投 标 。 不 过 , 投 诉 人 指 称 , 应 诉 人 不 当 地 拒 绝 其 要 约 , 此 举 亦 有 违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 投 诉 人 又 指 称 , 中 标 的 B 公 司 如 不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 根 本 不 能 按 照 投 标 规 定 履 行 合 约 。 投 诉 人 除 要 求 应 诉 人 就 其 损 失 及 损 害 作 出 赔 偿 外 , 亦 要 求 暂 时 终 止 这 项 投 标 的 采 购 程 序 。

审 裁 组 织 成 立 了 一 个 审 裁 小 组 , 以 审 理 与 上 述 投 标 有 关 的 投 诉 。 审 裁 小 组 由 审 裁 组 织 主 席 和 两 名 成 员 组 成 。 经 初 步 审 议 后 , 审 裁 小 组 建 议 实 施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 要 求 应 诉 人 暂 时 终 止 采 购 程 序 , 直 至 聆 讯 结 束 为 止 。 应 诉 人 接 纳 审 裁 小 组 的 建 议 。

审 裁 小 组 进 行 了 为 期 两 天 的 聆 讯 , 以 审 理 这 宗 投 诉 。 审 裁 小 组 的 裁 决 概 述 如 下 :

  1. 应 诉 人 在 拒 绝 接 纳 投 诉 人 的 投 标 时 犯 了 错 误 。 应 诉 人 指 称 投 诉 人 " 不 符 合 参 加 投 标 的 条 件 " , 因 而 错 误 地 拒 绝 接 纳 其 投 标 , 此 举 有 违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第 三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 投 诉 人 所 受 到 的 待 遇 因 而 次 于 其 他 投 标 者 。 此 外 , 因 为 应 诉 人 并 无 充 分 理 由 拒 绝 接 纳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标 , 故 此 应 诉 人 并 非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的 " 标 准 和 主 要 规 定 " 批 出 合 约 , 故 亦 违 反 了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第 十 三 条 第 4 (c) 款 的 规 定 。
  2. 审 裁 小 组 认 为 , 他 们 并 非 处 理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申 索 的 适 当 组 织 。 无 论 如 何 , 投 诉 人 未 能 令 审 裁 小 组 信 纳 B 公 司 确 如 投 诉 人 所 指 般 " 不 能 " 履 行 合 约 。
  3. 审 裁 小 组 同 意 撤 销 对 应 诉 人 实 施 的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 原 因 是 投 诉 人 的 投 标 价 格 大 大 高 于 其 他 所 有 的 投 标 者 , 即 使 投 诉 人 的 标 书 已 达 评 估 阶 段 , 但 基 于 其 投 标 价 格 过 高 的 理 由 , 最 后 亦 不 会 中 标 。
  4. 投 诉 人 以 两 项 不 同 的 理 由 向 审 裁 小 组 提 出 这 项 投 诉 。 该 两 项 理 由 为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不 当 地 拒 绝 接 纳 其 投 标 , 以 及 中 标 的 B 公 司 如 不 侵 犯 其 知 识 产 权 , 根 本 不 能 履 行 合 约 。 审 裁 小 组 认 为 , 第 一 项 理 由 成 立 , 第 二 项 则 不 成 立 ; 因 此 , 裁 定 应 诉 人 须 替 投 诉 人 支 付 这 次 聆 讯 的 一 半 合 理 讼 费 。
  5. 审 裁 小 组 在 判 词 中 , 除 了 解 释 《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 的 实 施 方 式 和 载 列 部 分 重 要 条 款 外 , 还 阐 述 香 港 实 施 有 关 协 定 的 情 况 , 并 附 上 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 的 运 作 规 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