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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409/2026号
欧洲联盟(欧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赖氨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重新展开吸收调查
继本署于2025年7月1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583/2025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4月30日刊登公告第C/2026/2557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赖氨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重新展开吸收调查。该公告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602557。
2.有关产品是以干重计算含有68%或以上,但不超过80% L-赖氨酸硫酸盐(L-lysine sulphate),以及不超过32%其他成分(例如碳水化合物及其他氨基酸等)的赖氨酸及其酯、这些产品的盐,以及饲料添加剂,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及2922 41 00 (TARIC 代码:2309 90 31 51、2309 90 31 59、2309 90 31 61、2309 90 31 69、2309 90 96 51、2309 90 96 59、2309 90 96 61、2309 90 96 69)。L-赖氨酸盐酸盐的化学文摘登记号码为657-27-2、赖氨酸水溶液为56-87-1、赖氨酸硫酸盐为60343-69-3及94195-18-3。
3.重新展开的调查会厘定,在原先的调查期后和实施反倾销措施前或后,该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有否下跌,或其转售价或其后在欧盟的售价是否没有变化或无甚变化。
4.为方便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如果使用这方法时选取抽样调查对象,所有中国内地生产商或其代表必须于2026年4月30日起计7日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公司的资料。有关资料必须经由TRON.tdi提供,网址是:https://tron.trade.ec.europa.eu/investigations/case-view?caseId=2865。
5.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于2026年4月30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和提供支持证据。他们可要求委员会调查单位聆讯,亦可要求直接向欧盟贸易专员负责的听证官聆讯或介入。聆讯要求须以书面形式尽早提出,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6.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7.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6年4月30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