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小时查询热线:23 922 922
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287/2026号
欧洲联盟(欧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聚酰胺纱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继本署于2025年10月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73/2025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3月27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 2026/734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聚酰胺纱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0734。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 产品 | : | 非零售的脂族聚酰胺合成连续长纤维纱,包括不足67分特克斯的合成单根连续长纤维,包括所有类型的尼龙纱或其他脂族聚酰胺纱,不论是经人工施加卷曲收缩而每支单纱粗细不超过50特克斯,还是未经人工施加卷曲收缩,亦不论是单纱、双纱、多股纱(捻线纱)或捻索纱(或其变体),以及是否经捻合,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5402 31 00、5402 45 00、5402 51 00及5402 61 00 |
| (b) 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90.1% (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57.7%至67.1%不等) |
| (c) 生效日期 | : | 2026年3月28日 |
| (d) 征收税款 | : | 必须缴交相等于临时税额的保证金,方可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 |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6年3月27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