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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213/2026号
欧洲联盟(欧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钢制车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的届满期复核结果
继本署于2025年3月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96/2025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6年2月26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 2026/428号,于届满期复核后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钢制车轮征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600428。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 产品 | : | 设计供以下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无论是否配有零件及轮胎的钢制车轮:(i)货柜车;(ii)载人和/或运货用的汽车;(iii)特殊用途汽车(例如灭火车辆、洒水车)以及;(iv)以上所列车辆的非机械推动拖车或半拖车,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708 70 10、ex 8708 70 99和ex 8716 90 90 (TARIC代码8708 70 10 80、8708 70 10 85、8708 70 99 20、8708 70 99 80、8716 90 90 95和8716 90 90 97)。不包括以下产品:(i)目前属分目(subheading)8701 10的用于徒步控制(pedestrian-controlled)拖拉机工业组装的路上使用钢制车轮;(ii)路上使用四轮机车(quad bikes)的车轮;(iii)一体铸造的钢制星形车轮中心部分(wheel centres);(iv)专门设计用于公共道路以外地方的汽车的车轮(例如农用拖拉机或林用拖拉机的车轮、叉式起重车(forklifts)的车轮、后推拖拉机(pushback tractors)的车轮、非公路用倾卸车(dumpers)的车轮);以及(v)非机械驱动的载客车辆拖车和大篷车的车轮,轮圈直径不超过16吋;以及专门设计用于公共道路以外地方的拖车或半拖车车轮(例如农用拖车和其他在田间使用的拖拉式农用设备的车轮) |
| (b) 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66.4% (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50.3%) |
| (c) 生效日期 | : | 2026年2月27日 |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6年2月26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