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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FRCP 1000/2/5
执事先生:
新西兰海关当局于2026年8月13日发布了《2026年海关与消费税修订规例(第2号)》(《修订规例》)。其中,《修订规例》撤销了《1996年海关与消费税规例》第51ZZ条对在《中国香港与新西兰紧密经贸合作协定》(《协定》)下由香港进口的若干服饰实施产地来源证的规定。《修订规例》将于2026年9月10日生效。商号可于新西兰法律网站浏览《修订规例》(只有英文):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secondary-legislation/pco-drafted/2026/231/en/latest/#LMS1643931。
2.在《协定》下,符合适用的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规定的货物可享有优惠关税待遇。如要为协调制度第61章及第62章1的香港原产货物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必须获得由工业贸易署(工贸署)或任何一家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2所签发的有效香港产地来源证—新西兰(产地来源证(新西兰))。详情分别载于在2010年10月22日和2010年12月14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0号和产地来源证通告第6/2010号。
3.随着《修订规例》的实施,自2026年9月10日起,就协调制度第61章及第62章的香港原产货物,新西兰海关当局不会强制要求提供产地来源证(新西兰)以申请《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取而代之的是,与其他协调制度章节下的货物的要求一样,商号须在新西兰海关当局要求下提供原产地声明。简单而言,原产地声明是由制造商、生产商、供应商、出口商或其他合资格人士在商业发票或任何其他与货物相关的文件上,就有关出口货物的产地来源所作的适当陈述。有关填写原产地声明的详细规定,商号可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4/2010号第20至23段。
4.商号请留意,在上文第三段的新安排下,新西兰海关当局仍保留权利,就存疑个案要求提供产地来源证。就此,商号应按照载于产地来源证通告第6/2010号的程序及要求申请产地来源证(新西兰)。工贸署或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会根据个别个案审批申请,并只会在其认为申请已符合产地来源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签发产地来源证(新西兰)。
5.如欲查询本通告的内容,请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
| 电话号码: | 3403 6432 |
| 电邮地址: | cepaco@tid.gov.hk |
| 传真号码: | 2787 6048 |
| 邮寄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工业贸易署署长
(甘文怡代行)
2026年9月7日
1 第61章涵盖针织或钩织服装及衣服配件,第62章则涵盖非针织或钩织服装及衣服配件。
2 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为香港工业总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及香港印度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