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CR TID/CEPA 7/7
执事先生:
根据《安排》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本署)自2003年10月起实施「香港服务提供者核证计划」,为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企业签发《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证明书》)。有效的《证明书》持有人,可在特定情况下,爲其有效的《证明书》申请修订本/补发本/认证副本或申请取消该《证明书》。
2.本通告旨在公布有关的申请规定和程序。本通告即时取代本署于2020年5月15日发出的《致服务提供者通告》第3/2020号。所有申请者应由本通告发出当日开始,按照本通告所公布的程序及要求向本署作出相关申请。
3.有效的《证明书》持有人可申请修改列印于《证明书》上的服务提供者名称。此外,有效的华语影片《证明书》持有人,亦可申请修改列印于《证明书》上的华语影片片名。提出上述两项修订申请时,申请者须向本署提供以下文件:
4.《证明书》持有人如欲就另一个服务行业/类别或另一部华语影片领取《证明书》,则须按照本署不时发出的最新相关《致服务提供者通告》内所订的规定和程序,提出新的《证明书》申请。有关通告可于本署网页(按此)浏览。
5.有效的《证明书》持有人可爲其已遗失、被窃、遭毁坏或损毁的《证明书》申请补发本。申请者须向本署提供以下文件:
6.爲方便《证明书》持有人同时向内地不同审核机关递交在内地提供相关服务的申请,本署爲有效的《证明书》提供认证副本签发服务。有关申请须包括填写妥当并由申请者的获授权人士(注一)签署的申请表格[表格TID 103]一份(见附件),及需要认证副本的有效《证明书》副本一份。
7.《证明书》持有人可随时提出取消其《证明书》的申请。申请者须向本署递交一份已塡写妥当并由申请者的获授权人士(注一)签署的申请表格[表格TID 103](见附件),及有关《证明书》的正本。然而,《证明书》持有人如在获批《证明书》后出现任何资料变更,导致其不再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情况,该《证明书》持有人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本署,并同时提出取消《证明书》的申请。就此情况而言,申请者须交回有关《证明书》的正本、证明其已不再符合香港服务提供者资格的文件资料,以及一份已塡写妥当并由申请者的获授权人士(注一)签署的申请表格[表格TID 103]一份(见附件)。在任何情况下,《证明书》的取消并不会影响本署的任何权利,本署仍可就申请者或任何人士在取消《证明书》前的作爲或不作爲作岀法律及/或其他行动。
8.填写妥当的申请表格[表格TID 103]须连同上文第3至7段所述的相关证明文件,应以电子方式、邮递方式或亲身交往本署香港服务提供者及香港投资者核证组。该组的办公时间如下:
| 星期一至五 (公衆假期除外) |
: | 上午八时四十五至下午十二时三十分 下午一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四十五分 |
9.本署在收到有关申请后,会向申请者发出收据。本署在认爲必要的情况下,会委托有关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任何独立专业机构/人士协助确认/核实在申请表格内所申报和随附文件(包括法定声明,如适用)内所列的资料。另外,无论在任何时候,本署均保留权利,要求申请者提供额外资料和其他证明文件,以核实有关的申请。在正常情况下,本署会于收到填写妥当的申请表格和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当日起计,在下列的审理时间内,完成该申请的审批程序:
| 申请种类 | 处理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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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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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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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完整工作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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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完整工作天 |
假如申请表格并未填写妥当或申报的资料存有差异,或未附有须要与申请表格一同递交的所有文件,或随附文件中的资料存有差异,审核时间会较长。若申请者未能提供正确资料及/或所需的文件资料(包括法定声明,如适用),其申请将不获批准。
10.本署会将申请结果通知申请者。成功申请者会收到有关申请的付款通知书(不适用于修订本及取消《证明书》申请者)。签发每份《证明书》补发本的现行收费爲港币305元;签发每份认证副本的现行收费爲港币135元。申请者完成付款手续后(不适用于修订本申请者)便可获发《证明书》的补发本、认证副本或修订本。款项可以经本署的网上付款平台以信用卡缴付、或以易办事、转数快、现金或支票支付。若以支票付款,支票抬头请填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除申请费外,申请者亦须支付一切有关确认/核实上文第3段所列的文件资料(包括法定声明,如适用)的费用。
11.本署会确保所有与《证明书》有关的申请表格,以及在随附的所有证明文件(包括法定声明,如适用)内提供的个人资料,均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有关条文处理。就此而言,本署或获本署授权人士/机构,会将上述文件内提供的个人资料,用作处理及查证《证明书》申请的各项事宜,以及有关的统计和研究工作。
12.本署会对有关申请表格和随附文件内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某些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政府其他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本署认爲需要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内地有关审核机构核实申请者申请取得《安排》及经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待遇;以便作上文第11段提及的用途;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或获有关申请者/资料当事人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如有需要,本署会联络有关的政府部门或指定独立机关及人士,要求他们提供有关申请表格内的个人资料,以供核实之用。
13.本署存有其个人资料的申请者和资料当事人,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向本署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他们可前往本署询问处索取由私隐专员发出的查阅资料要求表格(表格OPS003)或从本署网页下载该表格(按此),填写后交回香港服务提供者及香港投资者核证组,以提出查阅要求。本署会就提供的个人资料,收取影印费用。此外,倘资料当事人在查阅资料后认爲提供予本署的资料不准确,可书面提出更正其个人资料的要求。
14.另外,本署会公布和/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持有有效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企业名称。如有疑问,请致电3403 6004与本署香港服务提供者及香港投资者核证组客户服务经理联络。
15.申请者有责任详实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必须的证明文件(包括法定声明,如适用)。未能提供正确和完整的资料将会影响本署及其他有关机构考虑和审理有关申请,并可能引致申请遭延迟处理或不获批准。申请者须注意,本署有权批准和拒绝申请。每宗申请均会独立考虑。
16.如发现申请者通过漏报、误报资料或其他欺骗手段而取得《证明书》的修订本/补发本/认证副本或获取消该《证明书》,或有效的《证明书》(无论是经修订或补发的《证明书》)持有人已不再符合经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中香港服务提供者的标准,本署可取消有关申请或撤销已发出的《证明书》(包括其修订本/补发本/认证副本/取消通知书)。
17.于《证明书》有效期内,内地和香港以外的服务提供者通过收购或兼并的方式取得《证明书》持有人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本署将可撤销有关香港服务提供者拟申请修订本/补发本/认证副本/取消的《证明书》,以及其所持有的其他所有有效的《证明书》。但上述香港服务提供者可于内地和香港以外的服务提供者取得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权满一年后重新申请《证明书》。
18.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非经宣誓的情况下,在法定声明中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的陈述,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判处监禁两年及罚款。
19.如申请表格、有关的证明文件及/或法定声明(如适用)核证本是以邮递方式提交,本署将不负责任何邮递失误。
20.申请者如对本通告所列的申请程序或细则有任何疑问,请联络本署香港服务提供者及香港投资者核证组:
| 地址 | :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5室 |
| 电话 | : | 3403 6428 |
| 传真 | : | 3547 1348 |
| 电邮 | : | hkss@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继芬代行)
2025年2月21日
| (注一) | 「香港服务提供者」的获授权人士必须是独资东主(如属独资经营)、其中一名合伙人(如属合伙业务)或是经董事局授权的董事/负责人(如属有限公司)。 |
| (注二) |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指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在香港注册执业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认可的香港律师。有关名单可浏览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网页(http://www.caao.org.hk)或香港律师会网页(http://www.hklawsoc.org.hk)。 |
| (注三) |
工贸署根据经修订的《服务贸易协议》附件3第六条第(一)款第1项而指定的专业人士(即指定的专业人士)包括:
有关于法律服务[LES]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士只包括上述第(ii)项的人士。 负责核证的机构/人士须在有关的文件/报告上(a)提供核证结果、核证日期、核证机构/人士全名;(b)作出签署,并尽可能盖上机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