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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913/2025号
欧洲联盟(欧盟)*:修订碳边境调整机制
继本署于2023年9月1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646/2023号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规例第(EU) 2025/2083号,以修订规例第(EU) 2023/956号,简化和加强碳边境调整机制。规例第(EU) 2025/2083号于2025年10月17日公布,并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083。
2.简言之,经修订的规例简化并厘清了碳边境调整机制的合规程序。具体而言,该规例以新的微量重量上限(「单一重量为本上限」)取代了现时价值微不足道的货物(每批货物150欧元)可获得的豁免。根据该上限,每年进口碳边境调整机制所涵盖货物少于50公吨的进口商无须履行碳边境调整机制下的义务。欧盟委员会每年都会审核该单一重量基准门槛。为避免货物的进口或会中断,在2026年3月31日前提交碳边境调整机制获授权申报人资格申请的进口商和间接清关代表在申请有结果之前,即使已超越单一重量基准上限,仍可在2026年内进口货物。
3.此外,经修订的规例规定,作出年度碳边境调整机制申报和交回碳边境调整机制证书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过渡期于2025年12月31日结束后,获授权的碳边境调整机制申报人须于2027年9月30日前透过碳边境调整机制登记处提交2026年首份年度碳边境调整机制申报,并交回相应的碳边境调整机制证书。执行规例于2025年10月20日生效。有关修订的更多详情,请参阅规例第(EU) 2025/2083号。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5年10月21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