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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3
EIC 111/3/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5年2月12日、2025年3月6日、2025年3月12日、2025年4月7日、2025年6月4日及2025年6月16日就美国对进口钢铁和铝材征收关税分别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48/2025号、第200/2025号、第220/2025号、第311/2025号、第463/2025号及第503/2025号后,美国商务部于2025年8月15日宣布增加受「232关税」影响之额外钢制品和铝制品的衍生产品,于2025年8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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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美国于2018年3月23日根据「232调查」对所有国家/经济体(若干获全面豁免或受配额限制的经济体除外)的进口钢铁和铝材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额外关税。美国再于2020年2月8日进一步对若干钢制品和铝制品的衍生物品征收额外关税。2025年2月10日,美国总统签署两份公告,恢复对所有国家/经济体的进口钢铁征收25%关税,并提高进口铝材的关税至25%(除非另有指明),由2025年3月12日起生效。其后,美国总统于2025年6月3日签署公告,将进口钢制品和钢制品衍生物品,以及铝制品和铝制品衍生物品的关税税率从25%提高至50%,于2025年6月4日起生效,除非另有指明。2025年4月4日及2025年6月16日, 美国增加受「232关税」影响之额外铝制品和钢制品的衍生产品,分别由2025年4月4日及2025年6月23日起生效。
3.2025年8月15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增加受「232关税」影响之额外钢制品和铝制品的衍生产品,于2025年8月18日起生效。根据第 232 条钢铁和铝材关税纳入过程的采用和程序,407个美国协调关税表编号已新增至钢铁或铝材衍生产品清单。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征收的钢铁和铝材关税,适用于此等产品中的钢铁和铝材含量;而当中的非钢铁、非铝材含量仍须缴纳对等关税及其他适用关税。附件I所载列有关这些额外钢制品和铝制品的衍生品的关税,适用于2025年8月18日起进入以供使用或从仓库取出以供使用的若干产品。已征收的关税不获任何退税。
4.有关详情,请参阅美国商务部公告、联邦登记册公告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信息(只有英文版):
美国商务部公告
https://public-inspection.federalregister.gov/2025-15819.pdf
联邦登记册公告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5-08-19/pdf/2025-15819.pdf
美国海关货运系统服务信息-指引﹕纳入第232条额外钢制品的衍生品关税之产品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3ee1cba?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美国海关货运系统服务信息-指引﹕纳入第232条额外铝制品的衍生品关税之产品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3ee1ce7?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署长
(柯绮筠代行)
2025年8月18日
(于2025年8月20日更新)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