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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3
EIC 111/3/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697/2025号
继本署就美国的对等关税于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9日、2025年4月10日、2025年4月11日、2025年4月14日、2025年5月12日及2025年5月13日分别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09/2025号、第327/2025号、第345/2025号、第346/2025号、第351/2025号、第414/2025号及第415/2025号后,中国和美国于2025年8月11日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同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进一步修改对等关税税率及继续暂停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提高关税至2025年11月10日。现时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征收的10%对等关税,在此暂缓期期间继续生效。
2.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对所有贸易伙伴的所有进口产品征收对等关税。所有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物品于2025年4月5日起须缴纳额外10%的从价关税,及指定贸易伙伴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所有物品,于2025年4月9日起均须缴纳指定国家从价税率。2025年4月8日及9日,美国总统签署两份行政命令,当中修改对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税率,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的对等关税修订至125%,于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其后,2025年5月12日,中国和美国发布《中美日内瓦经贸会谈联合声明》。同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宣布修改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的对等关税税率至10%,于2025年5月14日起生效,第14257号行政命令规定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加征的额外从价关税税率中的24个百分点在初始的90天内暂停实施,同时保留按该行政命令的规定对有关物品加征剩余10%的从价关税。
3.2025年8月11日,中国和美国发布《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美国继续修改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征收的适用额外从价关税,自2025年8月12日起暂停实施第14257号行政命令(2025年4月2日发出)规定的24个百分点的对等关税税率,为期90天,同时保留按该行政命令的规定对有关物品加征剩余10%的关税。同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进一步修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的对等关税税率,2025年11月10日前进口以供使用或从仓库取出以供使用的涵盖进口中国产品(包括香港产品)须继续缴纳10%的从价对等关税。此外,其他关于中国产品的美国关税措施会继续实施。
4.有关详情,请参阅联合声明、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美国白宫便览、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信息及联邦登记册公告(只有英文版):
《中美斯德哥尔摩经贸会谈联合声明》
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s-statements/2025/08/joint-statement-on-u-s-china-economic-and-trade-meeting-in-stockholm/
美国总统的行政命令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8/further-modifying-reciprocal-tariff-rates-to-reflect-ongoing-discussions-wit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美国白宫便览
https://www.whitehouse.gov/fact-sheets/2025/08/fact-sheet-president-donald-j-trump-continues-the-suspension-of-the-heightened-tariffs-on-china/
美国海关货运系统服务信息 - 更新 - 对中国的对等关税税率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3ed77f3?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联邦登记册公告
https://www.govinfo.gov/content/pkg/FR-2025-08-14/pdf/2025-15554.pdf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署长
(柯绮筠代行)
2025年8月12日
(于2025年8月15日更新)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