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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465/2025号
欧洲联盟(欧盟)*: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长玻璃纤维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有效期即将届满
继本署于2024年8月30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714/2024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6月4日,就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长玻璃纤维产品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有效期即将届满一事,刊登公告第C/2025/3092号。该公告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503092。
2.有关产品是长度不超过50毫米,已切断的玻璃纤维股;玻璃纤维粗纱,但不包括经浸渍、涂层及可燃性减少超过3%(按ISO标准1887厘定)的玻璃纤维粗纱;以及玻璃纤维长织物制成的席,但不包括玻璃棉席;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7019 11 00、ex 7019 12 00、7019 14 00及7019 15 00 (TARIC代码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5、7019 12 00 26、7019 12 00 39)。除非欧盟委员会根据公告所载程序展开复核,否则该等反补贴措施的有效期将于2026年2月26日午夜届满。
3.欧盟委员会自2021年2月24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该进口产品征收确定反补贴税。现时反补贴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0.3% (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4.9%至10.3%不等)。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5年6月4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