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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3
EIC 111/3/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351/2025号
继本署就美国的对等关税于2025年4月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09/2025号、于2025年4月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27/2025号、于2025年4月10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45/2025号及于2025年4月11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46/2025号后,美国总统于2025年4月11日签署总统备忘录厘清分类为「半导体」的指定产品无须缴纳对等关税,于2025年4月5日起生效。
2.2025年4月2日,美国总统签署行政命令,对所有贸易伙伴的所有进口产品征收额外从价关税之对等关税。所有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物品于2025年4月5日起须缴纳额外10%的从价关税,及指定贸易伙伴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所有物品,于2025年4月9日起均须缴纳指定国家从价税率。当中,列于此命令附件II之货品无须缴纳在此命令下的有关从价关税。其中包括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而被征收关税之钢铁和铝材的所有物品及其衍生物品,以及所有汽车和汽车零件;列于此命令附件II的其他产品,包括铜、药品、半导体、木材物品、若干关键矿物、能源和能源产品;以及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的未来行动而可能被征收关税的所有物品。
3.其后,2025年4月8日及9日,美国总统签署两份行政命令,修改对贸易伙伴的对等关税税率。当中,对中国物品(包括香港物品)的额外从价关税之对等关税修订至125%,于2025年4月10日起生效。此外,对于2025年4月10日起进入或从仓库取出以供使用的货品,暂停执行指定国家从价税率至2025年7月9日。于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期间,指定贸易伙伴进口到美国关税区的所有物品则须缴纳额外10%的从价关税。
4.2025年4月11日,美国总统签署总统备忘录厘清若干货品无须缴纳从价关税之对等关税,其中一项例外产品为「半导体」。该词的含义包括备忘录中分类为美国协调关税表中的指定项目和分项的产品。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美国海关)于2025年4月11日发出信息,宣布所有根据这些所列条款正确分类的产品无须缴纳适用于2025年4月5日起进入或从仓库取出以供使用的商品之对等关税。就如备忘录中所解释因属「半导体」而无须缴纳对等关税的进口货品,所有已于2025年4月5日或之后征收的任何此等关税应按照美国海关的标准程序予以退还。
5.有关详情,请参阅美国总统备忘录和美国海关信息(只有英文版):
美国总统备忘录(2025年4月11日)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04/clarification-of-exceptions-under-executive-order-14257-of-april-2-2025-as-amended/
美国海关货运系统服务信息 - 更新指引 - 指定产品的对等关税豁免(于2025年4月5日起生效)
https://content.govdelivery.com/bulletins/gd/USDHSCBP-3db9e55?wgt_ref=USDHSCBP_WIDGET_2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署长
(柯绮筠代行)
2025年4月14日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