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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商业资料通告第1017/2025号
欧洲联盟(欧盟)*:规定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烷基膦酸及其钠盐必须登记
继本署于2025年9月1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08/2025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5年11月28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 2025/2385号,规定目前受到反倾销调查、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烷基膦酸及其钠盐必须登记。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2385。
2.有关产品为2-膦酸丁烷-1,2,4-三羧酸及其钠盐2-膦酸基丁烷-1,2,4-三羧酸四钠(Tetrasodium hydrogen 2-phosphonatobutane-1,2,4-tricarboxylate),呈固态或在水溶液中,在2025年1月1日属合并名目编号2931 49 80 (TARIC代码2931 49 80 60)。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该产品属TARIC代码2931 49 90 90。有关产品通常属化学文摘社编号37971-36-1及66669-53-2,并在欧盟内分别登记在欧洲共同体参考编号(European Community reference numbers) 253-733-5及266-442-3下,欧洲海关化学物质目录(European Customs Inventory of Chemical Substances)数据库内的关税及统计编号(Customs and Statistics Numbers)为0027475-9及0087281-1。
3.该执行规例将于2025年11月29日生效。有关详情,请参阅上述执行规例。
4.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5年11月28日
*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