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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4年2月1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58/2024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10月14日刊登执行规例第(EU)2024/2673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玻璃纤维纱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402673。
2.该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a)产品 | : | 源自中国内地,不论是否已扭曲的玻璃纤维纱,但不包括玻璃纤维片、玻璃纤维线和切断股,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019 13 00和ex 7019 19 00(TARIC 代码7019 13 00 10、7019 13 00 15、7019 13 00 20、7019 13 00 25、7019 13 00 30、7019 13 00 50、7019 13 00 87、7019 13 00 94、7019 19 00 30、7019 19 00 85)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6.1%(一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26.3%) |
(c)生效日期 | : | 2024年10月15日(该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6个月) |
(d)征收税款 | : | 必须缴交相等于临时税额的保证金,方可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 |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及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及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莫咏仪代行)
2024年10月14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