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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欧盟委员会于2024年7月1日刊登公告第C/2024/4137号,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等地的进口环氧树脂(epoxy resins)展开反倾销程序。该公告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404137。
2.受查产品是以重量计含环氧树脂超过35%,亦称为环氧树脂(epoxide resins)或聚环氧化物(polyepoxides),属含有反应性环氧基团(reactive epoxy groups)的聚合物或预聚合物,建基于表氯醇和脂肪或芳烃酒精成分(例如双酚A),呈固态、半固态或液态,包括各类等级、纯度、分子量或分子结构的产品,不论是否含有调整剂(modifiers)、硬化剂或添加剂,只要硬化剂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使环氧树脂硬化,或使其转化为另一不再含有环氧基团的产品便可,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10 90 00、ex 3824 99 92、ex 3824 99 93和ex 3907 30 00(TARIC 代码2910 90 00 05、3824 99 92 96、3824 99 93 10、3907 30 00 05、3907 30 00 20和3907 30 00 80)。以下产品不包括在内:(i)若干由环氧树脂、硬化剂和色素混合物,或其他配方的环氧树脂、硬化剂和色素以任何形式呈现,包装在一个或多个容器内的油漆和涂料产品,当中(a)色素占产品总重量至少百分之10,(b)环氧树脂占产品总重量至多百分之80,以及(c)硬化剂占产品总重量百分之5至40;(ii)经预先浸渍,常被称为预浸材料的布或纤维,属由布或(通常是碳或玻璃)纤维组成,经环氧树脂浸渍的合成物料;以及(iii)环氧树脂与其他物料的混合物,目前不属合并名目编号2910 90 00、3824 99 92、3824 99 93和3907 30 00。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4年7月2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载于以下网址: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