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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欧盟委员会(委员会)于2023年10月4日刊登公告第C/2023/160号,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设计用以载人的进口新款电池式电动车展开反补贴程序。该公告载于以下网址: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300160。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
2.受查产品是主要设计用以乘载9人或以下(包括司机),单以一部或多部电动马达推动的新款电池式电动车。这次调查不包括电单车。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提交关于产品范围的资料,必须于2023年10月4日起计10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3.委员会可能会采用抽样方法,限制受查的出口生产商数目。为方便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择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必须于2023年10月4日起计7日内向委员会提供其公司的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经由TRON.tdi 提交,网址为: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AS689_SAMPLING_FORM_FOR_EXPORTING_PRODUCER。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抽样调查选中的所有出口生产商须于纳入抽样调查通知日期起计30日内呈交已填妥的问卷。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可要求委员会计算其个别补贴额。出口生产商如有意申请个别补贴差价,必须填写问卷,并于相同限期前填妥交回。
4.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有关档案,包括涉及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事宜或展开调查方面提出意见,必须于2023年10月4日起计37日内把意见送达委员会。任何就展开调查进行聆讯的要求必须于2023年10月4日起计15日内提出。
5.调查将于2023年10月4日起计12个月内,并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13个月内完成。临时措施可不迟于相同日期起计9个月内开始实施。
6.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郑婧敏(电话:86 20 3881 9797)。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7.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3年10月4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