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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TID PF 1
执事先生:
谨此通告,由即日起,工业贸易署推出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电子递交及电子发证服务。
2.上述电子服务旨在便利业界。出口商现可于本署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的申请,并以电邮收取申请结果。如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获批,本署会以电邮向出口商发出已批准的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的电子版本。详情载于下文第3 段至第6 段。
3.要享用此电子服务带来的方便,出口商必须成为政府认可核证机构签发的数码证书的登记人。同时,透过本署电子表格递交服务提交电子表格前,必须使用有关数码证书作身份核实及数码签署之用。有关详情载于附件一(pdf 格式)。
4.出口商如欲以电子方式提交出口许可证申请,可从本署的电子表格递交服务网页<https://www.tid.gov.hk/sc/public_services/forms/powdered_formula.html>下载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格六(TRA 表格第394 款),并将已填妥及已加上数码签署的电子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例如:进口发票)经由该服务平台递交。成功递交申请后,系统会发出一封载有「参考编号」的电邮确认收到有关申请。由于出口许可证一般只签发予已根据《食物安全条例》(香港法例第612 章)与食物环境卫生署登记并获有效食物进口商登记号码的配方粉进口商,或已根据第612 章第4(3)(a)条所述无需按该条例登记并取得有效的食物进口商(豁免通知书)号码的人士,本署会将出口许可证申请转交食物环境卫生署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及其登记或豁免的有效性,并在接到该署的确认后处理有关申请。
5.在一般情况下,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本署会于收到完整电子申请表格及所需证明文件的两个完整工作天后(注)将电子申请结果透过电邮通知出口商。就获批的电子申请,本署会以电邮向出口商发出已批准的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的正本及第二副本的电子版本(pdf 格式)。出口商须列印配方粉出口许可证于A-4 白纸上。正本由出口商保存。请留意,出口商须按法例规定将列印的第二副本交予拟输出有关配方粉的船只、飞机或车辆拥有人(承运人),以供承运人连同相关舱单一并交付本署。电子出口许可证的样本请见附件二(pdf 格式)。商号请注意,经数码签署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商签署及日期一栏是留空的。
6.虽然本署已推出上述电子服务,出口商仍可选择按现行安排亲身到本署递交纸本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申请及领取申请结果。
7.随着上述电子服务的推出,出口商可全日24 小时提交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申请,无需亲身到本署递交申请及领取有关申请结果,从而省却来回本署的时间及成本。此外,出口商更无需再在本署购买出口许可证表格六(TRA 表格第394 款)。因此,本署诚邀出口商亲身体验有关电子服务所带来的便捷。
8.如对本通告内容有任何查询,请致电3403 6220 与配方粉签证组联络。
工业贸易署署长
(甄芷靖代行)
2022 年6 月30 日
注:在第一个工作天提交的配方粉出口许可证电子申请,获批的配方粉出口许可证将不迟于第四个工作天经电邮发予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