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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0年11月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793/2020号后,欧盟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6日刊登执行规例(EU)第2021/2239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钢制风电塔征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2239&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若干应用级钢制风电塔,不论是否呈锥形,以及其部分,不论是否已组装,不论是否包括已嵌入的风电塔地基部分,不论是否与发动机舱或风轮叶片连接,以及为承托发动机舱和风轮叶片而设,供具有发电能力-在岸上或离岸应用-相等于或超过1.00兆瓦(MW),以及当已完全组装时,由风电塔底部量度至发动机舱底部(即风电塔顶部与发动机舱连接处)的高度达50米的风力发电机用,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308 20 00(TARIC 代码7308 20 00 11)、ex 7308 90 98(TARIC 代码7308 90 98 11),以及进口作为风力发电机的一部分,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502 31 00(TARIC 代码8502 31 00 11和8502 31 00 85)。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9.2%(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7.2%至14.4%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21年12月17日 |
3.如商号涉及出口在广东省生产的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龚志宏(电话:86 20 3881 6201)。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焕婷代行)
2021年12月16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s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