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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21年4月12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37/2021号后,欧盟委员会(委员会)于2021年10月11日刊登执行规例(EU)第2021/1784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铝制平板轧材铝制品征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R1784&from=EN。
2.经裁定有需要征收反倾销税后,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是否暂停实施有关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根据理事会规例(EU)第2016/1036号第14(4)条及欧洲议会于2016年6月8日所订明就保障源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货品的条件,在市场情况暂时转变,而暂停实施反倾销措施亦不大可能导致损害再次出现时,委员会可根据欧盟的利益而暂停实施相关反倾销措施。
3.经总结后,委员会认为,由于市场供求情况暂时有变,尤其现时欧盟市场供求失衡,决定根据欧盟利益暂停执行规例(EU)第2021/1784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铝制平板轧材铝制品所征收的确定反倾销税,为期九个月。就此,委员会亦于2021年10月11日刊登执行规例(EU)第2021/1788号,暂停征收执行规例(EU)第2021/1784号的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1D1788&from=EN。
4.两项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平板铝制品,不论是否合金,不论是否除平板辊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无衬背,无其他材料制的内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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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24.6%(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14.3%至21.4%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21年10月12日(暂停九个月)。 (如果导致暂停征税的情况随后有变,委员会可取消暂停反倾销措施的做法。) |
| (d)征收税项 | : | 根据执行规例(EU)第2021/582号以临时反倾销税方式缴交的保证金将不会征收。 |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556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袁影容代行)
2021年10月11日
*欧盟由27个成员国组成,即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及瑞典。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research.hktdc.com/tc/regulatory-alerts/e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