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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2/18
EIC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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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EIC 111/1/13/3
执事先生:
美国贸易代表于2020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延长某些已在首批获豁免于25%额外关税(在「301调查」下对价值约160亿美元中国内地产品征收额外关税)之产品的豁免期限,并于2020年7月30日发出正式联邦登记册公告。这些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2018年8月23日,美国根据「301调查」对价值约16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产品(「清单二」)征收25%的额外关税。美国贸易代表亦展开豁免程序,让持份者提交豁免征收特定产品额外关税的申请。其后,美国贸易代表分别于2019年7月至9月公布三批获豁免额外关税的产品,当中首批获豁免的产品将于2020年7月31日届满。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及2020年4月29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576/2019号及第364/2020号。
3.在征询公众意见后,美国贸易代表发出公告,公布延长首批获豁免25%额外关税产品中若干产品的豁免期限。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7月31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止。涉及的产品包括14项特定描述的产品,涵盖聚四氟乙烯((C2F4)n);聚乙烯膜;长形片状的高密度或低密度聚乙烯;汽油或液态丙烷引擎;洗手液机;电动手推旋动式犁田机;若干交流电马达;供汽车传动系统用的位置或速度感应器;供汽车防锁死刹车系统用的车轮速度感应器;使用被动红外线探测感应器的器具;液体洩漏探测器;可编程式的机械人;电单车和电子医疗温度计。
4.不论进口商有否提交豁免申请,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有关豁免产品的描述,均可获得豁免。
5.有关详情,请参阅相关的公告(只有英文版):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向何锦萤女士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谭可宜代行)
2020年7月29日
(最后更新于2020年11月19日)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