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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2/18
EIC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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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EIC 111/1/13/3
执事先生:
美国贸易代表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延长某些已在第四批获豁免于25%额外关税(在「301调查」下对价值约340亿美元中国内地产品征收额外关税)之产品的豁免期限。这些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5月14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止。
2.在2018年7月6日,美国根据「301调查」对约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产品征收25%的额外关税。美国贸易代表亦展开豁免程序,让持份者提交豁免征收特定产品额外关税的申请。其后,美国贸易代表公布了八批获豁免的产品。当中第四批获豁免的产品于2019年5月14日公布,并于2020年5月14日届满。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及2020年3月2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372/2019号及第167/2020号。
3.在征询公众意见后,美国贸易代表于2020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延长第四批获豁免25%额外关税产品中若干产品的豁免期限。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5月14日起生效,至2020年12月31日止。涉及的产品包括两个现有的美国协调关税表10位数字编号分项8481.10.0090和8483.50.9040,涵盖若干减压阀和具凹槽的滑轮;以及11项特定描述的产品,涵盖用作处理废水的过滤或净化机器或装置;电动空气净化设备;若干设计供液压电磁线圈控制阀使用的电枢、C 型柱、量管、柱、工字钉和锁掣;立体显微镜;若干设计供复式光学显微镜使用的零件(例如适配接头圈、管、伸缩套筒等)。
4.不论进口商有否提交豁免申请,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有关豁免产品的描述,均可获得豁免。
5.有关详情,请参阅相关的公告(只有英文版):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向何锦萤女士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谭可宜代行)
2020年5月15日
(最后更新于2020年5月29日)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