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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111/2/18
EIC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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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 EIC 111/1/13/3
执事先生:
美国贸易代表于2020年4月7日发出公告,延长某些已在第三批获豁免于25%额外关税(在「301调查」下对价值约340亿美元中国内地产品征收额外关税)之产品的豁免期限。这些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4月18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一年至2021年4月18日。
2.在2018年7月6日,美国根据「301调查」对约值340亿美元的中国内地产品征收25%的额外关税。美国贸易代表亦展开豁免程序,让持份者提交豁免征收特定产品额外关税的申请。其后,美国贸易代表公布了八批获豁免的产品。当中第三批获豁免的产品于2019年4月18日公布,并将于2020年4月18日届满。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及2020年2月10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300/2019号及第103/2020号。
3.在征询公众意见后,美国贸易代表于2020年4月7日发出公告,延长某些已在第三批获豁免于25%额外关税之产品的豁免期限。这些延长措施将于2020年4月18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一年至2021年4月18日。涉及的产品包括8项特定描述的产品,涵盖若干滚筒机;棘轮绞车;铁或钢制的对重铸件;叉式起重车前叉、运载车和其他货物搬运设备和零件;金属碾碎机的若干零件;不锈钢舵;铝质喉码,以及量度或检查电压或电力接驳的仪器。
4.不论进口商有否提交豁免申请,任何产品只要符合有关豁免产品的描述,均可获得豁免。
5.有关详情,请参阅相关的公告(只有英文版):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405向何锦萤女士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谭可宜代行)
2020年4月9日
(于2020年4月14日更新)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