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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9年8月2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580/2019号后,欧洲委员会刊登一项公告,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聚乙烯醇展开反倾销程序公告作出澄清。有关详情载列于委员会公告第2019/C 378/08号,并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9XC1107(01)&from=EN。
2.欧洲委员会说明,受查产品是指聚物树脂形态的聚乙烯醇,无论是否含有未水解的乙酸酯基,按照ISO 15023-2方式量度的黏度(以摄氏20度的4%水溶液量度)为3 mPa ・s 或以上但不超过61 mPa ・s,水解程度则为80.0 mol%或以上但不超过99.9 mol%,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3905 30 00(TARIC 代码3905 30 00 91)。有关人士如相信他们受到这项澄清影响,或早前由于相信这项程序不涉及他们因而未表明身分,须于2019年11月7日起计7日内联络欧洲委员会,以便递交进一步的文件或表明身分,以及索取问卷。
3.如商号涉及出口在广东省生产的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与产业损害调查处处长李雪飞(电话:8620 3881 6201)。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崔乐希代行)
2019年11月11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