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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9年3月2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21/2019号后,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钢制车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该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9R1693&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a)产品 | : | 钢制车轮,无论是否配有零件及轮胎,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708 70 10、ex 8708 70 99及ex 8716 90 90(TARIC 代码8708 70 10 80、8708 70 10 85、8708 70 99 20、8708 70 99 80、8716 90 90 95及8716 90 90 97)。有关合并名目编号仅供参考。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66.4%(数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50.3%)。 |
(c)生效日期 | : | 2019年10月11日(该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
(d)征收税项 | : | 必须缴交相等于临时税额的保证金,方可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 |
(e)提出意见的限期 | : | 有关人士可于2019年10月11日起计15日内,以书面表达意见。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崔乐希代行)
2019年10月17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