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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TRA CR 1340/5
执事先生:
香港与澳洲签订了《中国香港与澳洲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自贸协定》将于2020年1月17日生效。
2.根据《自贸协定》,香港原产出口货物如符合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及产地来源程序)内适用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规定,可享有由澳洲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本通告旨在简介在《自贸协定》下出口香港原产货物往澳洲须符合的产地来源规则、文件规定、保存记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
3.《自贸协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细节,已载于本署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australia/agreement.html>。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的相关条文和其附件、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页发布的最新消息。
4.根据《自贸协定》,澳洲同意对所有香港原产货物撤销关税,惟有关货物须符合相关的产地来源规则及遵守相关操作程序。
5.有关《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地来源规则载于第3章及其附件。根据《自贸协定》,货物如符合下列条件以及载于第3章内的所有相关规定,会被视为原产货物:
6.就有关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决定货物是否属原产货物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扣减法:以非原产材料价值为基础
其中:
7.所有成本应按香港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记录和备存。
8.如果非原产材料经过进一步生产而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的规定,则不论该材料是否由货物生产商所生产,在判断之后生产的货物的原产资格时,该材料会被视作为原产材料。
9.如果在生产货物时曾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规定时,以下各项可以不视作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10.材料的价值为:
11.就非原产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材料而言,以下开支可从材料的价值中扣除:
12.如上文第11段所列的任何开支详情不明或欠缺调整金额的证明文件,该特定开支则不许从材料的价值中扣除。
13.如来自澳洲的原产货物被用作在香港生产货物的材料时,该货物会被视为香港原产材料。
14.不论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在香港或澳洲进行的生产工序是否足以赋予所使用的材料具备原产资格,有关生产工序在判断货物的产地来源时会当为原产含量计算。
15.即使货物所含的非原产材料未能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内适用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定,货物在下述情况下仍属原产货物:
16.第15段只适用于以非原产材料生产另一货物时的情况。
17.可替代货物或材料可根据下述情况以确定为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
18.在下述情况下,货物的附件、备件、工具及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应具备一同交付的货物的原产资格:
19.在判断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或完全以原产材料生产,或是否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所阐述的处理或税则归类改变规定时,毋须考虑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备件、工具或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
20.在判断货物是否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规定时,上文第18段所述的附件、备件、工具或说明书或其他资讯材料的价值,须按实际情况视作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计算。
21.如用于包装零售货物的包装物料及容器如与该货物一同归类,在判断生产货物时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是否符合《自贸协定》附件3-B(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所阐述的处理或税则归类改变规定,或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或生产或完全以原产材料生产时,毋须考虑该等包装物料及容器。
22.如货物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若用于包装零售货物的包装物料及容器与货物一同归类,该包装物料及容器的价值须按实际情况视作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计算。
23.在判断货物是否原产货物时,毋须理会用于货物运输的装载材料及容器。
24.不论其生产地,间接材料均被视作原产材料。请参阅载于附录乙(pdf 格式)的间接材料的清单。
25.香港原产货物在没有过境非缔约方的领土的情况下运抵澳洲,该货物可保留其原产资格。如香港原产货物曾过境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但于非缔约方境内除卸下、重新装载、分拆、重新包装、储存、依澳洲要求进行标签或标记工序、或任何其他为使货物保存在良好状态或运抵澳洲地区而必须进行的处理工序外,并未经过任何其他处理,该货物则仍可保留其原产资格。
26.澳洲进口商可根据由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或其获授权代表所填写的原产地声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声明无须遵循特定格式,但须:
27.原产地声明的有效期为其发出日期后一年,或澳洲法律及规例所载的较长期限。在有效期内,原产地声明适用于进入澳洲的单次付运货物,或于原产地声明指明的特定期间内多次付运的相同货物。
28.如生产商作出原产地声明,其声明须以其拥有的资料以显示该货物是原产货物作为依据。
29.如出口商并非货物生产商,出口商可根据以下基础填写原产地声明:
30.进口商可根据以下基础填写原产地声明:
31.货物的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的获授权代表,可合理地根据出口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包括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作出的书面或电子声明或陈述,显示该货物是原产货物,并以此作为依据填写原产地声明。
32.在下述情况下,无须递交原产地声明:
而该次进口的目的并非为逃避遵循澳洲规管《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的申请的相关法律而进行或计划一系列进口的一部分。
33.如要就进口到澳洲的货物申请优惠关税待遇,进口商应遵循以下事项:
34.如进口商有理由相信原产地声明是根据不正确的资料而作出,而有关资料可能影响原产地声明的准确性或有效性,进口商应更正所涉的进口文件,并缴付任何欠缴的关税和罚款(如适用)。
35.如进口商在知悉其优惠关税待遇申请无效时,在澳洲发现错误前自愿更正该申请并依澳洲法律缴付适用的关税,该进口商不应因该次无效申请而受罚。
36.为货物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进口商须由货物进口之日起计至少五年内保存进口相关文件(包括作为申请优惠关税待遇基础的原产地声明)。如原产地声明是由进口商填写,进口商须保存所有必要记录,以证明货物为原产货物,并符合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
37.为货物提供原产地声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须由货物进口之日起计至少五年内,保存所有足以证明该货物为原产货物的必要记录。
38.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根据该方的法律,选择以任何允许迅速检索的媒体(包括电子、光学、磁性或书面形式)保存上文第36及37段所载的记录。
39.澳洲海关可按顺序以下列方式,核实由香港进口到澳洲的货物是否原产货物:
40.就上文第39(a)、39(b)及39(c)段而言,澳洲海关应容许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于书面要求的日期起计30天内回复。在此期间,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延期至不多于30天。英文为所有通讯的语言。
41.澳洲海关应在收到作出裁定所需的全部资料后90天内完成载于上文第39段的程序,以核实优惠关税待遇资格。在完成核实程序后,澳洲海关当局应以书面通知进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裁定结果,并提供其决定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42.在进行上文第39(d)段所载的核实审查前,澳洲海关当局应:
43.出口商或生产商应在收到上文第42(a)段的核实审查要求通知当天起计30天内就核实审查提供书面同意。
44.上文第42(a)段所述的书面要求应包括:
45.在下列情况下,澳洲可以拒绝优惠关税待遇申请:
否则,在《自贸协定》生效当日(即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所提出的优惠关税待遇申请应获批准。
46.如澳洲拒绝优惠关税待遇申请,应向进口商发出书面通知,解释其拒绝申请的原因。
47.优惠关税待遇申请不会纯粹因发票在非缔约方发出而被拒绝。
48.原产地声明中若有轻微的文字错误或差异,如不会令人对货物的产地来源存疑,产地声明不应被拒绝。为求明确起见,原产地声明与进口报关单的协调制度分类编号之间出现差异并不视为轻微的文字错误或差异。
49.进口商可在《自贸协定》生效当日(即2020年1月17日)或之后提出优惠关税待遇申请。进口商可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就在进口到澳洲时已符合优惠关税待遇资格的货物多缴的关税申请退款。作为提供优惠关税待遇的条件,澳洲可在进口日期起计一年或澳洲法律规定的较长时间内,要求进口商:
50.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
地址: | 九龙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4楼 |
电话: | 3403 6432 |
传真: | 2787 6048 |
电邮: | cepaco@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魏璐代行)
2019年12月18日
随附录
1: | 「双方」一词,指中国香港(下称香港)及澳洲。 |
2: | 澳洲地区是指澳洲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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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原产材料是指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
4: | 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
5: |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1A 载列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