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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FRCP 1000/2/7
执事先生:
香港与格鲁吉亚已签订《中国香港与格鲁吉亚的自由贸易协定》(《自贸协定》)。《自贸协定》将于2019年2月13日生效。
2.根据《自贸协定》,香港原产出口货物,如符合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内适用的优惠产地来源规则及相关规定,可享有格鲁吉亚提供的优惠关税待遇。本通告旨在简介在《自贸协定》下,香港原产货物进口格鲁吉亚的产地来源规则、文件规定、保存记录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有关香港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的申请条件及手续,请参阅产地来源证通告第2/2019号。
3.《自贸协定》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细节,已载于工业贸易署(本署)的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georgia.html>。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自贸协定》和其附件、本署发出的其他相关通告,以及不时于本署网页发布的最新消息。
4.在《自贸协定》生效后,格鲁吉亚将对符合相关产地来源规则及安排程序的香港原产货物撤销占其96.6%关税税目的进口关税。至于余下的3.4%关税税目,格鲁吉亚将继续征收相关进口关税,当中涉及格鲁吉亚国内敏感货品,主要为农产品如水果和坚果及其制品,以及饮品和烈酒。须征税产品载于《自贸协定》附件2 -1(格鲁吉亚豁免清单)(只有英文)<https://www.tid.gov.hk/en/our_work/trade_and_investment_agreements/ftas/georgia/files/GEHKFTA_Chapter_2_Annex_2-1.pdf>。
5.适用于《自贸协定》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地来源规则载于第3章(产地来源规则)及其附件3 -1(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根据有关条文,符合下列条件及其他适用规定(包括下文第6 -20段的规定)的货物,会被视为原产货物:
商号根据《自贸协定》下的产地来源规则申报货物属源自香港时,须遵守以下一些特定规则:
6.区域价值成分应按以下方式计算:
出厂价格指向对货物最后施工或进行加工的香港制造商支付的交货价格,该价格须包括所有材料的价值、工资及任何其他成本,以及已扣除货物出口时获退还之本地税款的利润。非原产材料价值应以有关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进口时的关税价值为基础釐定。如该价值不明及未能确定,则应采用该材料于香港最早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7.已按上述公式于香港取得原产资格的货物(产品甲),如果于香港经过进一步加工并用作为制造另一货物(产品乙)的材料,则在决定产品乙的原产资格时,无须考虑产品甲的非原产成分。
8.如在香港使用格鲁吉亚的原产材料生产货物,该材料应被视作原产于香港。
9.《自贸协定》中列出微小加工及处理的清单载于附录乙(pdf 格式)。如果货物在香港只经过一项或多项该等微小加工及处理,不会被视为原产货物。在决定对货物的施工或加工是否属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应考虑生产该货物时在香港所进行的所有工序。
10.就必须符合税则归类改变的货物而言,若非所有在其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均符合相关的税则归类改变规定,在该等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出厂价10%的情况下,该货物仍可被视作原产货物。
11.第10段所指的非原产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的价值,应以进口时的关税价值为基础釐定。如该价值不明及未能确定,则应采用该材料在香港最早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12.可替代材料是指在商业用途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主要相同,两者之间难以单凭肉眼检测区分。如果原产及非原产可替代材料均被用于生产货物,则应采用以下方法区别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属原产:
13.中性材料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程中使用,但实际上没有并入该货物中的材料。在决定货物是否属原产货物时,无须考虑载于附录丙(pdf 格式)的中性材料。
14.在决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无须考虑用于货物运输的装载材料及容器。
15.如包装零售货物所使用的包装物料及容器与该货物被一并归类,则在决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无须考虑该等包装物料及容器。然而,如货物必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用于零售的包装物料及容器的价值,应按实际情况视作原产或非原产材料计算。
16.与货物一同报验及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在下列情况下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17.如货物必须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准则,在决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毋须考虑上文第16段所描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如货物必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规定,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该等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按实际情况视作原产或非原产材料计算。
18.如套装货品的所有组成货物均为原产,则该套装货品应被视为原产货物。然而,若套装货物包括原产和非原产货物,如非原产货物的价值不超过该套装货品出厂价15%,则整个套装货品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19.《自贸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只会给予由香港直接运输往格鲁吉亚的香港原产货物。然而,如货物经一个或多个非缔约方地方(即香港及格鲁吉亚以外地方)过境,无论该货物曾否在该等非缔约方境内转换运输工具或作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储存,只要该货物符合下列条件,则仍被视为在香港及格鲁吉亚之间直接运输:
20.为证明有关货物符合上述条件,香港原产货物的进口商必须向格鲁吉亚海关当局递交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使格鲁吉亚海关当局满意的任何其他文件。
21.在《自贸协定》下,如要享有优惠关税待遇,进口商应:
22.付运海关估价不超过600美元或同等价值的原产货物,可获豁免递交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然而,在确定或怀疑规避递交产地来源证规定的情况下,有关货物将不会获得豁免。
23.申请优惠关税待遇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必须在至少三年内,保存证明货物符合原产资格及《自贸协定》第3章其他规定的文件。
24.除随机抽样核实货物的产地来源外,如格鲁吉亚海关当局对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的真伪,货物的原产资格及是否符合《自贸协定》第3章的其他规定有合理怀疑,有关申请亦须接受产地来源核实。《自贸协定》第3章第19条列明核实程序。与其他类别的产地来源证的申请一样,香港海关亦会就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申请进行工厂巡查及付运检查。
25.如出现以下情况,格鲁吉亚当局可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
26.如拒绝提供优惠关税待遇,格鲁吉亚海关当局会以书面向进口商列明该决定的理由。
27.如货物于进口时未有按照《自贸协定》第3章第16条(关于进口的责任)[上文第21段]向格鲁吉亚海关当局递交产地来源证(格鲁吉亚),但进口商于进口相关货物时向海关当局申明该货物符合原产资格,则格鲁吉亚海关当局可应进口商的要求征收适用的非优惠关税或要求进口商提供相等于该货物须缴付关税全数的保证金。
28.如进口商从货物出口日期起计一年内向格鲁吉亚海关当局提供《自贸协定》第3章第16条(关于进口的责任)[上文第21段]规定的所有必要文件,可申请退还多缴的关税或已付的保证金。
29.如有任何查询,可透过以下途径与我们联络:
工业贸易署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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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
电话: | 2398 5545 |
传真: | 2787 6048 |
电邮: | co_enquiry@tid.gov.hk |
工业贸易署署长
(冯敬熹代行)
随附录
2019年1月22日
注1:原产材料指根据《自贸协定》第3章规定,符合原产标准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