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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FRCP 1000/2/1
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的《货物贸易协议》(《协议》)下,申请《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时将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计算在「区域价值成分」内的规定及附加条件。除本通告外,商号应同时参阅《安排》、《协议》和其附件,以及工业贸易署(本署)不时发出的其他相关产地来源证通告。有关《安排》及《协议》文本的全文及其他细节,请浏览本署的网页:<https://www.tid.gov.hk/sc/our_work/cepa.html>。
2.如本署于2018年12月14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5/2018号所述,《协议》透过优化原产地规则的安排,让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全面即时落实零关税1。《协议》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协议》,在计算货物在香港的区域价值成分时,企业可以灵活地选择用原来的累加法(即现时《安排》的从价百分比),或新增的扣减法(见下文第3段)。有关在「区域价值成分」引用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规定,请参阅本署于2018年12月18日发出的产地来源证通告第6/2018号。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2,并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4.根据《协议》第十一条,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换言之,源自内地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如并入出口往内地的香港制造货物内,该货物或材料应当作原产于香港。
5.然而,《协议》第十一条亦规定,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香港货物,在不计入内地原产货物或材料价值时,本地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换句话说,纵使制造商把源自内地的原产货物或材料一并加入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该货物源自香港的区域价值成分也不能少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
工厂登记下的附加条件
6.制造商如需将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计入「区域价值成分」中,除了应符合原有《安排》下的工厂登记要求外,还须向本署提交载于附录1(pdf 格式)的声明及承诺书(表格FRVAC1),承诺就有关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保存独立的存货/消耗纪录,并列明与存货有关的商业文件及产地来源证明文件,以及耗用有关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所申请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制造商亦须在声明及承诺书内列明将会使用何种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并承诺将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独立存放。制造商亦须同意本署将声明及承诺书内所列的有关资料,包括制造商资料、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的资料,以及备案号等,提供予内地海关。
7.制造商须在递交原产地证书申请前最少7个工作天,将上述声明及承诺书交回本署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如有关声明及承诺书获接纳,本署将发出「备案号」予制造商。如制造商于《协议》实施前(即2019年1月1日前)已就《安排》的「从价百分比」中引用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递交有关的声明及承诺书,除非资料有更新,否则无须再次递交上述声明及承诺书,但制造商仍须了解及符合《协议》的相关规定。
8.制造商须向内地出口企业提供本署发出的「备案号」,并取得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影印本及内地原产地证书的正本,以供申请原产地证书之用。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应按照内地海关要求填写相关项目。
9.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制造商须遵照以下的附加条件:
制造商须在有关成本计算表内清楚列明所采用的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的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值等),并作出声明确认所采用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的产地来源。
10.上述成本计算表须参照原产地证书申请上的资料,并连同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影印本及相关内地原产地证书正本递交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在收到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相应的成本计算表及其他所需文件后,才会处理有关申请。发证机构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的「内部专用」栏内亦会印上「S8 」字样以作标记。此外,制造商须在工业贸易署署长及/或香港海关关长授权的人员提出要求的30天内,提供经香港执业会计师8审核的成本计算表。有关费用由制造商负责。
11.此外,制造商须注意根据《协议》第十三条,如果在货物的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可互换材料9,则应当通过下列方法确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有原产资格:
12.制造商可因应其需要及实际情况,要求内地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的供应商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0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13.发证机构批出原产地证书后,相关原产地证书的资料会以电子方式传送至内地海关总署,当中包括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是否计入「区域价值成分」(如适用)的资讯,方便有关货物及后在内地的清关和处理关税事宜。
14.此外,香港海关或会对发证前或已发证的相关原产地证书抽样实地核查,包括查验货物的生产纪录,同时亦会查核有关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的产地来源证明文件,如有关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涉及本地供应商,香港海关会作出适当跟进以确保相关的产地来源证明文件与有关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相符。
15.香港海关将不定时到访制造商,查核独立的存货/消耗纪录及实际存货数量,以确保纪录的真确性及制造商符合上述声明及承诺。
16.本署不时会对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程序及签发条件作出检讨。如有任何修订,本署会通知业内人士。
17.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会对商号提供的资料严格保密。然而,本署在有需要情况下,或会将该等资料向香港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或向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第三者披露。此等情况包括:本署认为披露该等资料,有助考虑或核查有关原产地证书;根据法律授权或规定披露该等资料;或获有关商号明确同意披露该等资料。
18.商号有责任完全及真确地填写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以及提供原产地证书签发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未能提供准确及完整的资料可能影响申请的处理,及可能引致申请被延迟处理或被退回。
19.本署和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透过检查及巡察,以确保商号严格遵守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法例第324章《非政府签发产地来源证保障条例》的规定。违反原产地证书条件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可能会被刑事检控。触犯以上法例的商号/注册业务/个人,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此外,不论有关商号是否曾遭检控,本署及政府认可签发来源证机构均可采取行政制裁。这些行政制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拒绝发出产地来源证,包括原产地证书;禁止使用所有来源证服务;暂停/取消有关商号/注册业务/个人的工厂登记。
20.如需有关本通告的进一步资料,可透过下列途径与我们联络。
地址: |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4楼 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 |
电话: | 3403 6432 |
传真: | 2787 6048 |
电邮: | cepaco@tid.gov.hk |
附录1(pdf 格式) | 在《安排》下的原产地证书「区域价值成分」计入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工厂-声明及承诺书(FRVAC1) |
附录2(pdf 格式) | 按照累加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的成本计算表(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中包括原产自内地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原产地证书申请)(CST2) |
附录3(pdf 格式) | 按照扣减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的成本计算表(适用于区域价值成分中包括原产自内地的货物及/或材料(包括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的原产地证书申请)(CST3) |
工业贸易署署长
(江慈音代行)
2018年12月18日
1不包括内地有关法规、规章禁止进口的和履行国际公约而禁止进口的货物,以及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
2公认的会计原则是指一方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方面认可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3《协议》下按累加法计算「区域价值成分」的公式与《安排》的「从价百分比」的公式是相同的。
4原产材料是指根据《协议》第四章规定具备原产资格的材料。
5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外运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6非原产材料是指不符合《协议》第四章规定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及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7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方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8香港执业会计师是根据香港法例第50章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及持有执业证书的专业会计师。香港会计师公会备有专业会计师注册记录,以供公众查阅。该会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37楼;网址为https://www.hkicpa.org.hk/。
9可互换材料是指在商业上可互换的材料,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1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网址分别为http://www.ccpit.org及http://www.aqsiq.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