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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631/2/5
执事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於2017年1月18日发布《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公告详列於 附录(pdf 格式)。
2.根据以上公告,木屑棒(HS 编码4401310000);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 编码4401390000);及软木废料(HS 编码4501901000)已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木及软木废料,应当按照固体废物实施进口管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因此,内地禁止进口上述三类固体废物或三个编码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於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於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
3.如对此通告所述文件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直接向内地发布有关文件的部门查询。对此通告的其他问题,可向本署内地科(一)(电话:2398 5444)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郑向欣代行)
随附录(pdf 格式)
2017年2月3日
注: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