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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6年12月1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48/2016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铸铁件徵收临时反倾销税。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480&from=EN。
2.规例要点载列如下:
(a)产品 | : | 若干用於覆盖地面或地下系统及/或地面或地下系统的开口,以及通往地面或地下系统及/或供望向地面或地下系统的片状石墨铸铁(灰口铁)件或球状石墨铸铁(亦称为延性铸铁)件,以及其零件,可能经机器加工、涂层或着色及/或嵌入其他物料(例如但不限於混凝土或铺路砖),但不包括消防栓,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325 10 00及ex 7325 99 10。该等合并名目编号只供参考之用。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42.8%(一些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25.3%至42.8%不等)。 |
(c)生效日期 | : | 2017年8月18日(该临时反倾销税将适用六个月)。 |
(d)徵收税率 | : | 放行所述产品在欧盟自由流通,必须缴交相等於临时税额的保证金。 |
(e)提出要求或意见的限期 | : | 有关人士可於2017年8月18日起计25日内,以书面要求委员会披露通过该规例所依据的重要事项和考虑因素,并向委员会表达意见,以及向委员会及/或听证官要求聆讯。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吕梓汶代行)
2017年8月22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