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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6年10月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790/2016号後,欧洲委员会刊登了一项执行规例,宣布於届满期覆核後维持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三聚氰胺徵收确定反倾销税。该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1171&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三聚氰胺,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2933 61 00 |
| (b)税率 | : | 产品净重每公吨415欧元(一些公司除外,如果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低於最低进口价,则其个别税率为产品净重每公吨1,153欧元的最低进口价与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之间的差额) |
| (c)生效日期 | : | 2017年7月2日 |
| (d)实施期 | : | 五年 |
3.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贸易救济处处长岳阳(电话:8620 3881 9083)。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7年7月4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