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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6年3月24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79/2016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碳化钨、熔凝碳化钨以及只与金属粉混合的碳化钨徵收确定反倾销税。该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17R0942&from=EN。
2.规例的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碳化钨、熔凝碳化钨以及只与金属粉混合的碳化钨,属合并名目编号2849 90 30和ex 3824 30 00(TARIC 代码3824 30 00 10)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3% |
| (c)生效日期 | : | 2017年6月3日 |
| (d)实施期 | : | 5年 |
3.如商号涉及出口在广东省生产的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公平贸易局贸易救济处副处长岳阳(电话:8620 3881 9083)。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350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苏逸佳代行)
2017年6月21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