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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号码: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于2012年11月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20/2012号后,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铝散热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届满期复核。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7XC1109(01)&from=EN。
2.此次届满期复核是应代表占欧盟铝散热器总生产量超过25%生产商的国际铝散热器生产商有限责任联盟(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luminium Radiator Manufacturers Limited Liability Consortium)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该项要求是基于该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后,倾销情况可能会延续或再出现,并会对欧盟工业造成损害。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支持展开届满期复核。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
| (a)受复核的产品 | : | 铝散热器及散热器的组成元件或部分,不论有关元件或部分是否组合成块,但不包括电器类的散热器及散热器元件或部分,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7615 10 10、ex7615 10 90、ex7616 99 10和ex7616 99 90(TARIC 代码7615 10 10 10、7615 10 90 10、7616 99 10 91、7616 99 90 01和7616 99 90 91)。 |
| (b)程序 | : | 鉴于涉及此次届满期复核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包括未有于早前导致此次复核措施的调查中合作的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必须内向委员会表明身分,并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公司资料,包括其身分和联络资料、营业额、销售额、生产和生产量、出口生产商和相关公司的活动。透过提供此等资料,该公司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如被选中纳入抽样,该公司须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 如需采取抽样,委员会会根据占输往欧盟货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可合理地于时限内完成调查的原则选出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出口生产商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被抽样调查选中的出口生产商,须于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出口生产商,将被视为合作的出口生产商。 在之前的调查中,委员会选取了欧盟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国家,以釐定中国内地的正常价值。委员会预期会就今次的调查选择俄罗斯内的价格作为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家。根据委员会的资料,其他市场经济供应商可能位于土耳其、马来西亚、伊朗、阿根廷和乌克兰。有关人士请就上述建议是否适合釐定正常价值提出意见。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于2017年11月9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 有关人士请以电邮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邮,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于以电邮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 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于以电邮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有关公告内的通讯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R676-ALUMINIUM-RADIATORS-DUMPING@ec.europa.eu TRADE-R676-ALUMINIUM-RADIATORS-INJURY@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复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有关人士可于欧盟贸易局(DG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于2017年11月9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吕梓汶代行)
2017年12月6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s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