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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6年4月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10/2016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三氯异氰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届满期覆核。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1220(02)&from=EN。
2.是次届满期覆核是应代表占欧盟三氯异氰酸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Ercros S.A.和Inquide S.A.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该项要求是基於该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後,倾销情况可能会延续,并继续对欧盟工业造成损害。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支持展开届满期覆核。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
| (a)受覆核的产品 | : | 三氯异氰酸(根据国际非专利名称,亦称为「氯氧三嗪」)及其制剂,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33 69 80和ex 3808 94 20(TARIC 代码2933 69 80 70和3808 94 20 20)。 |
| (b)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届满期覆核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来导致须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调查中没有提供合作的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须於2016年12月20起计15日内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其身分和联络资料、营业额、销售量、生产量和生产能力、出口生产商和相关公司的活动,以表明其身分。透过提供此等资料,该出口生产商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如被选中纳入抽样,该出口生产商须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出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出口生产商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被抽样调查选中的出口生产商,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出口生产商,将被视为合作的公司。 在之前的调查中,委员会选取了日本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国家,以釐定中国内地的正常价值。委员会预期会就今次的调查再次选择日本作为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家。有关人士可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10日内,就上述建议是否合适提出意见。根据委员会的资料,其他市场经济供应商可能位於美国。委员会会调查有关产品有否在该等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生产和销售,且显示有关产品正在该等国家进行生产。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15日内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 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有关公告内的通讯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TRADE-R656-TCCA-DUMPING@ec.europa.eu TRADE-R656-TCCA-INJURY@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c)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6年12月20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3.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6年12月23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贸法规》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贸法规》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tc/%E6%AD%90%E7%9B%9F%E5%95%86%E8%B2%BF%E6%B3%95%E8%A6%8F/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