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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1年5月13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275/2011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发出一项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三聚氰胺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届满期覆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0511(01)&from=EN。
2.是次届满期覆核是应占欧盟三聚氰胺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Borealis Agrolinz Melamine GmbH、OCI Nitrogen BV 及Grupa Azoty Zaklady Azotow Pulawy SA(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该项要求是基於该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届满後,倾销情况可能会再次出现,并对欧盟工业再次造成损害。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提供足够表面证据,证明若任由相关措施失效,源自中国内地并进口至欧盟的三聚氰胺可能因中国内地尚未使用的产能而有所增加。因此,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展开届满期覆核。
3.公告的要点载列如下:(a)产品 | : | 三聚氰胺,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2933 61 00 |
(b)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届满期覆核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来导致须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调查中没有提供合作的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须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其身分和联络资料、营业额、销售量、生产量和生产能力、公司和相关公司的活动,以表明其身分。透过提供此等资料,该公司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如被选中纳入抽样,该公司须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这些资料须於2016年5月11起计15日内送达委员会。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6年5月11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6年5月11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c)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6年5月11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4.委员会自2011年5月14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三聚氰胺徵收产品净重每公吨415欧元的确定反倾销税(一些公司除外,如果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低於最低进口价,则其个别税率为产品净重每公吨1,153欧元的最低进口价与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之间的差额)。
工业贸易署署长
(苏逸佳代行)
2016年5月12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