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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0年10月2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488/2010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了一项公告,对源自中国内地只限於一个中国出口生产商—山东凯翔(Shandong Kaison)所生产的进口葡萄糖酸钠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52016XC0219(02)&from=EN。
2.是次局部中期覆核是应占欧盟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Jungbunzlauer S.A.及Roquette Italia S.p.A(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而展开,而覆核範围只限於调查山东凯翔的倾销情况。据悉,申请人已提供证据,证明粟米和粟米淀粉(生产葡萄糖酸钠的原材料)的中国内销市场已扭曲,而山东凯翔作为中国内地的高新科技公司已从税务优惠得益。因此,申请人指称山东凯翔不再符合市场经济待遇的资格,而此公司的正常价值亦因而应根据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的价格或推定价值决定。
3.公告要点载列如下:
|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6年2月19日 |
| (b)产品範围 | : | 关税同盟编号0023277-9及化学索摘服务编号527-07-1之下的乾葡萄糖酸钠,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18 16 00(TARIC 代码2918 16 00 10)。 |
| (c)程序 | : | 委员会会向山东凯翔发出问卷,以收集关乎山东凯翔的调查所需资料。 出口生产商 委员会会向山东凯翔及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发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格,以期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21日内填妥及交回。 就中国内地进口而言,正常价值须根据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的价格或推定价值决定。为此,委员会已暂时选择美国作为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家。有关人士可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10日内就选择替代国及采用联盟价格一事提出意见。根据委员会获得的资料,欧盟的其他市场经济供应商可能位於南韩。为最终选取市场经济第三国家,委员会会调查有关产品有否在该等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生产和销售,且显示受覆核产品正在该等国家进行生产。 不相关的进口商 委员会现就由山东凯翔生产输往欧盟的受调查产品邀请不相关进口商参与是次调查。当局邀请此等进口商最好能以电邮联络委员会,表达意见和索取问卷。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他们须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15日内立即联络委员会。 委员会会向已知的不相关进口商和所有已知的进口商商会发出问卷,以收集关乎不相关进口商的调查所需资料。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不相关进口商和进口商商会须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 所有有关人士 除非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37日内向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他们亦可向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15日内呈交。 递交文件和要求的指示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文件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有关公告。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TRADE-R639-SG@ec.europa.eu 听证官 有关人士可要求听证官介入贸易聆讯。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聆讯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须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6年2月19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4.委员会於2015年10月对有关措施展开了一次届满期覆核。有关详情,请参阅本署於2015年10月28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1006/2015号。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麦施丹代行)
2016年2月22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