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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1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028/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刊登了一项执行规例,宣布於届满期覆核後维持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焊接铁管或非合金钢管徵收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020_R_0004&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焊接铁管或非合金钢管,横截面成圆形和外围直径不超过168.3毫米,不包括作输油或输气管用的道管、作钻探石油或气体用的套管及导管,或附有适合用於民航机输送气体或液体的装置的精确用途管,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306 30 41、ex 7306 30 49、ex 7306 30 72或ex 7306 30 77(TARIC 代码7306 30 41 20、7306 30 49 20、7306 30 72 80及7306 30 77 80)。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90.6% |
| (c)生效日期 | : | 2015年1月28日 |
| (d)实施期 | : | 五年 |
3.欧盟自2008年12月20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焊接铁管或非合金钢管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90.6%。於2013年12月19日,欧洲委员会展开了一次届满期覆核。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1月28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