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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2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59/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宣布於届满期覆核及多次局部中期覆核後,维持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柠檬酸实施的确定反倾销税。委员会亦通过一项执行决定,接受就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柠檬酸进行反倾销程序所提出的承诺。该执行规例和决定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015_R_0002&from=EN;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015_R_0007&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柠檬酸(包括柠檬酸三钠二水合物),属合并名目编号2918 14 00或ex 2918 15 00(TARIC 代码2918 15 00 10) |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42.7%(七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15.3%至42.7%) |
| (c)生效日期 | : | 2015年1月23日 |
| (d)实施期 | : | 5年 |
3.另外,委员会已接受名称列於执行决定第一条的出口生产商以及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所提出的承诺。该商会及生产商将获豁免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柠檬酸徵收的确定反倾销税。
4欧洲委员会自2008年12月4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柠檬酸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42.7%(七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15.3%至42.7%不等)。委员会於11月30日展开届满期覆核及多次局部中期覆核。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1月23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