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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1年3月24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87/2011号後,欧洲委员会刊登一则公告,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碳化钨、只与金属粉混合的碳化钨,以及熔凝碳化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该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5_212_R_0006&from=EN。
2.欧盟理事会自1998年4月10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碳化钨及熔凝碳化钨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经两次就反倾销措施展开的独立届满期覆核後,有关确定反倾销税已分别於2005年及2011年起再维持五年,而目前的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33%。
3.除非欧洲委员会根据公告内第2段所载程序展开覆核,否则该项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将於2016年3月25日午夜届满。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6月29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