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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编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70/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於2015年5月29日刊登一项实施规例,宣布就可能以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进口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迴避对源自中国内地或从中国内地托运的同类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一事展开调查。该规例亦规定有关进口产品须进行登记。该规例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5_132_R_0007&from=EN。
2.调查要点载列如下:
| (a)被调查产品 | : | 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和用於晶体硅光伏组件或控电板的电池(电池厚度不超过400微米),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85013100、ex 85013200、ex 85013300、ex 85013400、ex 85016120、ex 85016180、ex 85016200、ex 85016300、ex 85016400及ex 85414090(TARIC 代码8501310082、8501310083、8501320042、8501320043、8501330062、8501330063、8501340042、8501340043、8501612042、8501612043、8501618042、8501618043、8501620062、8501620063、8501630042、8501630043、8501640042、8501640043、8541409022、8541409023、8541409032、8541409033),不论是否报称源自马来西亚及台湾。 有关产品的定义并不包括以下产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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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进口登记 | : | 由2015年5月30日起,被调查的进口产品须向欧盟海关当局进行登记。登记将於2015年5月30日起计9个月後届满。 登记是要确保若调查於2015年5月30日起计9个月内完成,若结果显示有迴避的情况,则欧盟可能会对该等进口产品徵收适当的反倾销税,并由该等从马来西亚及台湾托运的进口产品的登记日期起徵收。 |
| (c)程序 | : | 欧洲委员会会向马来西亚及台湾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商会、中国内地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已知的出口商/生产商商会、联盟内已知的进口商及进口商商会;以及中国内地、马来西亚和台湾的有关当局发出问卷。欧洲委员会亦会因应情况向联盟业界索取资料。 有关人士应於2015年5月29日起计15日内向欧洲委员会索取问卷。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有关人士须於2015年5月29日起计37日内与欧洲委员会联络,表明身分,并以书面表达意见,提交问卷回覆或任何其他希望在调查期内获得考虑的资料,以及向欧洲委员会要求聆讯。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1网页"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一文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上述指引。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TRADE-SP-AC-DUMPING-MY-TW@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一位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倘要求与听证官进行聆讯,须以书面提出,并列明原因。有关人士可於以下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hearing-officer/。 |
| (d)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 | : | 被调查的产品进口时若不构成迴避,可获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要求豁免进口登记或措施的马来西亚和台湾生产商必须於2015年5月29日起计37日内提出要求,并提供充分证据支持。 |
3.委员会自2013年12月6日起对该进口产品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3.4%(多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27.3%至64.9%不等)。除确定反倾销税外,理事会亦自2013年12月6日起对该进口产品徵收确定反补贴税,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1.5%(多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0%至11.5%不等)。
4.另外,委员会已於2015年5月就反倾销及反补贴措施展开局部中期覆核,以及就可能迴避反补贴措施一事展开调查。有关详情,请参阅2015年5月6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322/2015号及2015年6月1日发出的商业资料通告第439/2015号。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6月1日
1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