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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0年10月2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488/2010号後,欧洲委员会就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葡萄糖酸钠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发出公告。该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5_047_R_0003&from=EN。
2.欧盟由2010年10月29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葡萄糖酸钠徵收确定反倾销税。其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联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3.2%(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分别为5.6%及27.1%)。
3.除非欧洲委员根据该公告第2段所载程序展开覆核,否则该项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将於2015年10月29日午夜届满。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联络本通告签署人。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5年2月11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