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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事先生:
本通告旨在公布和阐述香港海关自2015年12月20日起提供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转货物便利计划」(「中转易」)服务详情。贸易商如欲享有内地签订的13项自由贸易协定(「协定」)(见附件(pdf 格式))所给予的关税优惠,可自行选择使用上述服务。
2.根据内地签订的「协定」,货物一般须在内地和「协定」签署国家/地区之间直接运输,才可享有关税优惠。但在符合若干条件下,运经第三方的货物,特别是受第三方海关或其他指定机构监管的货物,仍会被视为直接运输,可享关税优惠。如欲了解该13项「协定」的详情,请浏览下列网页:
http://fta.mofcom.gov.cn/
http://tga.mofcom.gov.cn/
4.根据「协定」缔约国家/地区的海关规定,中转香港的货物在符合若干条件下可获香港海关签发《中转确认书》,证明有关货物可享有优惠关税待遇的资格。有关签发情况,详见以下网页: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5.如欲使用上述海关服务,贸易商须於有关货物抵港前最少一个历日向香港海关申请。申请表格可於香港海关的网站下载。贸易商亦应提交证明文件,如贸易商的商业登记证、提单、产地来源证、货主的授权书、装箱单及存仓记录(如适用)。如在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提出申请,香港海关会尽可能提供协助。
6.向海关申请上述服务属自愿性质,海关会按用者自付的原则收费。香港海关会在提供服务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考虑到贸易商需要尽量降低成本,海关会按「收回成本」的原则釐定收费。就不同情况订定的收费如下:
类别 | 转运方式 | 处理服务 | 费用 (港币) |
---|---|---|---|
A | 由空/陆/海运进口的货物 | 以拆拼方式处理(装卸) | 625 |
B | 由空运进口的货物 | 以拆拼方式处理(重新包装及其他) | 910 |
C | 由陆/海运进口的货物 | 以拆拼方式处理(重新包装及其他) | 1,470 |
D | 由空/陆/海运进口的货物 | 文件审批 | 155 |
备注:上述A、B 及C
项收费以每次连续服务不超过8小时为基础。如服务时间连续超过8小时,除会就首8小时的服务徵收标准收费外,另会就超出的时间(每次不超过8小时)徵收标准收费,如此类推。
7.如欲了解香港海关「中转易」计划的详情,请浏览香港海关网页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8.如有查询及建议,请通过以下途径与香港海关联络:
电话 :(852)3152 0233(星期一至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公衆假期照常)
电邮 :fta_enquiry@customs.gov.hk
网址 :http://www.customs.gov.hk/tc/trade_facilitation/fta/index.html
办事处 :海关"中转易"办事处
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7楼
办工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公衆假期照常)
工业贸易署署长
(刘子乐代行)
随附录(pdf 格式)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