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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2月16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1003/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刊登一项公告,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钢铁管配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届满期覆核。该公告可於下列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4_295_R_0006&from=EN
| (a)发出展开覆核公告的日期 | : | 2014年9月3日 |
| (b)产品範围 | : | 钢铁管配件(铸铁配件、凸缘及螺纹配件除外,亦不包括以不銹钢制造者),最大外直径不超过609.6毫米,供对接焊件之用或作其他用途,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307 93 11、ex 7307 93 19、ex 7307 99 80。 |
| (c)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届满期覆核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欧洲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欧洲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包括在原来导致须接受是次覆核的措施的调查中没有提供合作的人士,应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要求的资料,包括其身份和联络资料、营业额和销售量、公司/联营公司的活动,以及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内的指示,包括同意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这些资料须於2014年9月3日起计15日内送达欧洲委员会。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必须於2014年9月3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欧洲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欧洲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出口的最大代表性数量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取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公司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所有被抽样调查选中的出口生产商以及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商会,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的公司("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 在徵收有关税项的原有规例中,泰国被选作替代国,但由於泰国的生产商不合作,欧洲委员会选择了美国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国家,以釐定上次届满期覆核中有关国家的正常价值。欧洲委员会预期会就今次的调查选择韩国作为替代国。有关人士可於2014年9月3日起计10日内,就这项选择是否合适提出意见。根据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联盟的其他市场经济供应商可能位於越南、沙地阿拉伯、以色列和印度。委员会会调查有关产品有否在该等国家及其他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生产和销售,且显示有关产品正在该等国家进行生产。 根据公告的条文,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4年9月3日起计37日内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欧洲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9月3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欧洲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一文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公告内所指的与有关人士通讯的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以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倘要求与听证官进行聆讯,须以书面提出,并列明原因。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9月3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degucht/contact/hearing-officer/ |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将於2014年9月3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6.随着另一项在2008年6月展开的届满期覆核後,该确定反倾销税扩展至向从中国台北、印尼或斯里兰卡及菲律宾托运的同类进口产品,由2009年9月5日起再维持多五年。该税项的现行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58.6%。
7.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9月4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subindex/en/Business-Alert-EU/1X2ZT68A/1/0.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