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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4年5月2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500/2014号後,欧盟委员会(委员会)宣布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并由中国内地一家出口生产商生产及销售往欧盟的进口三氯异氰酸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展开"新出口商"覆核,该规例同时撤销该等进口产品现行的反倾销税,并规定该等进口产品须进行登记。有关规例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192_R_0007&from=EN。
2.欧洲委员会是应中国内地的一家出口生产商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Juancheng Kangtai Chemical Co.Ltd.)("申请人")的申请而展开"新出口商"覆核。申请人指称其公司在订定反倾销措施所依据的调查期间(即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并无把有关产品输往欧盟,该公司与须受反倾销措施规管的中国出口生产商亦无任何关连,而该公司只是在原先的调查期间完结後才开始出口有关产品至欧盟
3.在审核有关证据後,欧洲委员会认为有足够理由支持展开"新出口商"覆核,以决定申请人的个别倾销幅度。倘发现有倾销情况,反倾销税的水平将按该公司输往欧盟的受覆核产品而釐定
覆核程序4.要点载列如下:
|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4年7月1日 |
| (b)产品範围 | : | 三氯异氰酸(根据国际非专利名称,亦称为"氯氧三嗪")及其制剂,属合并名目编号ex 2933 69 80和ex 3808 94 20(TARIC 代码2933 69 80 70和3808 94 20 20)。 |
| (c)程序 | : | 欧洲委员会会向申请人发出问卷,以收集调查所需资料。除非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其申述在调查期内获得考虑,必须联络欧洲委员会,向其表明身分,并於2014年7月2日起计37日内,以书面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和提交问卷回覆或希望获得考虑的任何资料。 欧洲委员会预期采用日本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国家,以釐定中国内地的正常价值。有关人士可於2014年7月2日起计10日内,就这项选择是否合适,提出意见。 有关人士可向欧洲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7月2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欧洲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使用电子邮件将构成同意以电邮沟通,并且接受刊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与有关人士的沟通指示所指定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执行规例内所指的与有关人士通讯的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N105 8/21 1049 Brussels Belgium 电邮:trade-tcca-review-bis@ec.europa.eu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倘要求与听证官进行聆讯,须以书面提出,并列明原因。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7月2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http://ec.europa.eu/commission_2010-2014/degucht/contact/hearing-officer/。 |
| (d)调查时间表 | : | 调查会於2014年7月2日起计9个月内完成。 |
5.随着"新出口商"覆核的展开,对源自中国内地并由申请人生产及销售往欧盟的产品而实施的现行反倾销税予以撤销。该等进口品将由2014年7月2日起计9个月内须进行登记。假如覆核结果证实申请人确有参与倾销,便会向其追收反倾销税。
6.欧盟自2005年10月8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三氯异氰酸徵收确定反倾销税。根据2010年10月6日届满期覆核的结果,有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由2011年12月31日起再维持5年。在2014年5月完成了上一次的"新出口商"覆核後,现行税率已变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42.6%(五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3.2%至40.5%不等)。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7月2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