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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4月29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315/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公布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太阳能玻璃徵收确定反补贴税。该执行规例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142_R_0002&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a)产品 | : | 由回火处理钠钙平板玻璃构成的太阳能玻璃,铁含量少於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太阳透射比超过88%(根据AM1.5量度300-2500 nm),耐热程度达250 ℃(根据EN12150量度),热冲击阻力为Δ150K(根据EN12150量度)并拥有90N/mm² 或以上(根据EN1288-3量度)的机械强度,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007 19 80。有涂层的太阳能玻璃(单面或双面有涂层)应列入TARIC 代码7007 19 80 19,而没有涂层的太阳能玻璃则应列入TARIC 代码7007 19 80 11。 |
(b)税率 | : |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7.1%(部份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3.2%至17.1%不等)。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5月15日。 |
3.除徵收确定反补贴税外,委员会亦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太阳能玻璃徵收确定反倾销税,详情请参阅2014年5月15日的商业资料通告第450/2014号。
4.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350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梁志豪代行)
2014年5月15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注: | (1)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2)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