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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分别於2013年12月12日和2013年12月18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994/2013号及第1025/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长玻璃纤维产品徵收确定反补贴税,以及修订对有关进口实施确定反倾销税的理事会执行规例,以修改现行生效的反倾销税税率。该委员会执行规例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367_R_0006&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切断的玻璃纤维股,长度不超过50毫米;玻璃纤维粗纱,但不包括经浸渍、涂层及可燃性减少超过3%(按ISO 标准1887决定)的玻璃纤维粗纱;玻璃纤维长织物制成的席,不包括玻璃棉席;目前属合并名目编号7019 11 00、ex 7019 12 00(TARIC 代码7019 12 00 21、7019 12 00 22、7019 12 00 23、7019 12 00 25、7019 12 00 39)及7019 31 00。 |
| (b)税率 | : | 确定反补贴税: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0.3%(部份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4.9%至10.3%不等)。 经修订後的确定反倾销税税率: 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9.9%(部份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由0%至19.9%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12月24日 |
3.欧洲委员会自2011年3月16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长玻璃纤维产品徵收反倾销税,当时实施的税率为缴税前在欧盟边界交货净价的13.8%(两间公司除外,其个别税率为7.3%)。
4.应欧盟长玻璃纤维生产商联会(APFE)(占欧盟长玻璃纤维总生产量超过25%的生产商)提出的要求,欧洲委员会分别於2013年12月12日和2013年12月18日展开反补贴程序,以及对现行反倾销措施进行局部中期覆核,而覆核範围只限於调查源自中国内地的有关进口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根据调查的发现,委员会通过执行规例,徵收确定反补贴税,以及修订现行的确定反倾销税税率,由2014年12月24日起生效。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12月24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頼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