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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分别於2014年6月27日和2014年8月1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616/2014号及第751/2014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刊登一项执行规例,规定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不銹钢平板冷轧材自2014年12月17日起须进行登记,为期9个月。该执行规例可於以下网址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359_R_0004&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刊登规例日期 | : | 2014年12月16日 | 
| (b)产品範围 | : | 不銹钢平板轧材,除冷辊轧(冷延)外未经进一步加工,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7219 31 00,7219 32 10,7219 32 90,7219 33 10,7219 33 90,7219 34 10,7219 34 90,7219 35 10,7219 35 90,7220 20 21,7220 20 29,7220 20 41,7220 20 49,7220 20 81及7220 20 89。 |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12月17日 | 
| (d)实施期 | : | 9个月 | 
| (e)提出意见的限期 | : | 有关人士可於2014年12月16日起计20日内以书面表达意见、提供支持证据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聆讯,并列明需要聆讯的特别原因。 | 
3.随着代表占欧盟不銹钢平板冷轧材总生产量超过25%生产商的EUROFER(投诉人)於2014年5月13日提出的一项投诉,欧洲委员会於2014年6月26日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不銹钢平板冷轧材展开反倾销程序,详情请参阅商业资料通告第616/2014号。
4.随着投诉人代表占欧盟不銹钢平板冷轧材总生产量超过25%生产商於2014年7月1日提出的一项投诉,欧洲委员会於2014年8月14日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进口不銹钢平板冷轧材展开反补贴程序,详情请参阅商业资料通告第751/2014号。
5.投诉人亦要求有关产品的进口须接受登记。基於投诉人已提供了足够的表面证据证明有关产品须予登记,委员会遂通过执行规例,规定欧盟海关当局对有关进口自2014年12月17日起须进行登记,为期9个月。假如有关调查得出的结果引致实施反倾销及/或反补贴税,则在满足所需条件之下,可根据适用的法律条文向该登记的进口产品追收有关税项。
6.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12月17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