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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宣布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铝箔展开反倾销程序。有关公告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C_2014_444_R_0007&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发出公告的日期 | : | 2014年12月12日 |
| (b)产品範围 | : | 厚度不超过0.021毫米的若干铝箔,无衬背,除辊轧外未经进一步加工,以不超过10公斤的卷状形式包装,且不包括厚度0.008毫米或以上但不超过0.018毫米,而阔度不超过650毫米的铝箔,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ex 7607 11 19。合并名目编号只供参考用。 |
| (c)程序 | : | 鑑於涉及是次程序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数目可能众多,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欧洲委员会可能采用抽样方法。为方便欧洲委员会能决定是否需要采用抽样方法,以及选取使用这方法时的抽样调查对象,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表,应提供有关公告附件I 要求关于其公司的资料,包括其身份及联络资料、营业额和销售量、公司/联营公司的活动,以及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内的指示,即同意填写问卷和接受有关人员到其处所进行视察,以核实他们回答的资料。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这些资料须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15日内送达欧洲委员会。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如希望就抽样的选取提交其他相关资料,则须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21日内把资料送达委员会。 如需采取抽样,欧洲委员会会根据输往欧盟的出口量的最大代表性及在时限内可合理进行调查的原则选出出口生产商。所有已知的出口生产商、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及出口生产商商会,将获告知哪些公司被选中纳入抽样调查。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被抽样选中的出口生产商和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商会,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呈交填妥的问卷。 已同意可能被纳入抽样调查而未被选中的公司,将被视为合作的公司("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出口生产商如有意申请个别倾销差价,必须索取问卷,并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起计37日内交回填妥的问卷回覆。 欧洲委员会亦会向被纳入抽样调查的所有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有意申请个别倾销差价而未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任何已知的出口生产商商会和中国内地的有关当局发出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格。个别中国内地的出口生产商如认为有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符合市场经济情况,可提交有充分证明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填妥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格须於抽样调查选取通知日期或决定不选取抽样调查的21日内提交填妥的问卷。 申请个别倾销差价的出口生产商应留意,如欧洲委员会进行抽样调查,并认为出口生产商的数目众多,个别釐定会过於繁复和阻碍有关调查准时完成,便可能不为他们釐定个别倾销差价。此外,委员会只会审理被纳入调查的中国内地出口生产商以及其个别倾销差价的要求已获接纳的未被纳入抽样调查的合作出口生产商所递交的市场经济待遇申请表格。 就中国内地进口而言,正常价值须根据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的价格或推定价值决定。为此,欧洲委员会已暂时选择土耳其作为合适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家。有关人士可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10日内,就选择替代国及采用联盟价格一事提出意见。根据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联盟的其他市场经济供应商包括韩国和俄罗斯。为最终选取市场经济第三国家,委员会会调查有关产品有否在该等市场经济第三国家生产和销售,且显示受覆核产品正在该等国家进行生产。 除非欧洲委员会另有指明,否则所有有关人士须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37日内向欧洲委员会表达意见、呈交资料及提供支持证据。 所有有关人士亦可向欧洲委员会调查单位要求聆讯。有关要求须为书面形式,并列明提出要求的理由。倘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要求必须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15日内呈交。其後的聆讯要求,则必须於欧洲委员会与有关人士的往来书信列明的指定限期前呈交。 有关人士请以电子邮件递交所有文件和要求,包括扫瞄的授权书和核证文件,唯长篇的回覆则须以烧录光碟/数码光碟经由专人或以挂号邮件递交。如使用电子邮件,有关人士须表示同意刊登在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页: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1/june/tradoc_148003.pdf,"贸易抗辩个案中与欧洲委员会通讯"一文中所载适用於以电子方式递交资料的规则。他们须注明其姓名、地址、电话和有效的电邮地址,并应确保提供的电邮地址是有效运作的正式商业电子邮件,以及每天会有人查阅。联络资料一经提供,委员会只会以电子邮件与有关人士通讯,除非有关人士明确要求以其他通讯方式接收来自委员会的所有文件,又或除非送出文件的性质须采用挂号邮件。至於与委员会通讯的更多规则及资料,包括适用於以电子形式递交的准则,有关人士应参考上述公告所载与有关人士通讯的指示。 欧洲委员会通讯地址: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H Office:CHAR 04/039 1040 Brussels Belgium 电邮:
有关人士可要求欧盟贸易局(DG Trade)听证官介入。听证官作为有关人士和委员会调查单位的桥梁,会覆核取阅档案要求、文件保密纠纷、延长时限要求,以及第三者参与聆讯的要求。听证官或会就个别有关人士安排一个听证会,从中调解,确保该有关人士能充分行使其抗辩权利。如聆讯事宜与调查的最初阶段有关,该要求必须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15日内呈交。有关人士可於欧盟贸易局(DG Trade)网站的听证官网页: http://ec.europa.eu/trade/trade-policy-and-you/contacts/#_hearing-officer查阅详情和听证官的联络方法。 |
| (d)调查时间表 | : | 临时措施可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9个月内开始,而调查将於2014年12月12日起计15个月内完成。 |
3.欧洲委员会是应代表占联盟铝箔总生产量超过25%的六家联盟生产商(投诉人)於2014年10月28日提出的一项倾销投诉而展开该项程序。投诉人据称已提供证据,显示源自中国内地的有关进口产品,在整体实际数量和巿场占有率上均有所增加,对联盟工业的整体表现、财务状况和就业情况均造成实质的不利影响。
4.如商号涉及在广东省出口有关产品,可联络广东省商务厅贸易救济处处长张萍(电话:8620 3881 9936)。该处的职能包括就针对广东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指导和协调广东省内企业参加应诉和相关的工作。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12月16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 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