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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EIC 230/2/3/2/13
执事先生:
继本署於2013年10月25日发出商业资料通告第849/2013号後,欧洲委员会(委员会)发出一项执行规例,宣布於届满期覆核後维持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配制或腌制柑橘类水果(即中国种之柑类等)实施的确定反倾销税。该执行规例可经由以下连结浏览: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JOL_2014_354_R_0004&from=EN。
2.要点载列如下:
| (a)产品 | : | 配制或腌制中国种之柑类(包括桔及蜜柑)、橘、螺柑及其他类似柑橘属杂类水果,不含附加酒精,无论是否含附加糖或其他甜物料,并一如合并项目2008的定义,现时属合并名目编号2008 30 55、2008 30 75和ex 2008 30 90(TARIC 代码2008 30 90 61、2008 30 90 63、2008 30 90 65、2008 30 90 67及2008 30 90 69)。 |
| (b)税率 | : | 每公吨净产品重量531.2欧元(多间公司除外,其适用税额由每公吨净产品重量361.4欧元至531.2欧元不等)。 |
| (c)生效日期 | : | 2014年12月12日 |
| (d)实施期 | : | 五年 |
3.欧盟自2008年12月31日起对源自中国内地的若干进口配制或腌制柑橘类水果(即中国种之柑类等)徵收确定反倾销税。现行适用税额为每公吨531.2欧元(多间公司除外,其适用税额由每公吨361.4欧元至531.2欧元不等)。
4.欧洲委员会於2013年10月25日展开届满期覆核。经届满期覆核後,该确定反倾销税将由2014年12月12日起维持五年。
5.如对本通告所述事项有任何疑问,请致电2398 5684向下开署名人查询。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淑瑾代行)
2014年12月16日
*欧盟成员国为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及英国。
| 注1: | 上述资料已经力求准确,惟本署不能作出任何保证,亦不会对信赖此等资料的人士负任何责任。 |
| 注2: | 香港贸易发展局的《欧盟商情快讯》双周刊专门提供有关欧盟贸易政策及法规的最新资料。《欧盟商情快讯》可供免费电子订阅,亦可透过以下连结浏览:http://www.tdctrade.com/alert/eualert.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