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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TID CL 10-3/2(C)
执事先生:
本署於2014年6月13日发出纺织商登记通告第3/2014号暨致出口商(纺织事务)通告(第一、二、三组)第3/2014号,表示政府拟全面放宽香港纺织品管制安排。待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後,放宽的安排将於2014年11月21日起生效。本署会就放宽措施的确切实施日期再作公布。在撤销管制前,现行的纺织品进出口管制安排仍然有效。商号请留意下文所列的过渡安排。
撤销管制
(a)进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七及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四
3.就放宽管制前付运的纺织品,本署会接受进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七及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四的申请(包括新申请及遭延迟处理而须重新递交的申请)直至2014年11月20日(注)。由於办理签证一般需时两个完整工作天,商号应尽早提交其许可证申请,以便本署有足够时间审核。
4.请注意,所有已批核但未用作付运的纺织品许可证将会在放宽管制後自动失效。所有退还申请费用的要求将不会获接纳。
5.许可证获批後,如所申报资料有任何变更,或有关付运已被取消,商号须於放宽管制後14天内(即2014年12月4日或之前)(注)向本署提出修订或取消纺织品许可证的要求,并把未经使用的许可证交还本署。本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此等要求。
(b)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纺织品通知书
6.在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登记纺织商可继续於2014年11月20日或之前(注)就放宽管制前付运的纺织品以纸张或电子方式提交纺织品通知书。在有关立法程序完成後,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贸易通")营运的电子系统将会停止接受任何付运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或之後(注)的电子纺织品通知书。
7.商号可於放宽管制後14天内(即2014年12月4日或之前)(注)向本署(适用於纸张通知书)或透过贸易通的电子系统(适用於电子通知书)提出取消或付运後修订纺织品通知书的要求。本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此等要求。就电子通知书而言,本署会按正常程序透过电子系统作出回覆(批核/拒绝等信息)1。贸易通将另行通知电子纺织品通知书的用户有关停止电子服务的安排。
(c)生产通知书
8.放宽管制後所生产的裁剪及车缝成衣毋须提交生产通知书。贸易通的电子系统将会停止接受任何开始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21日或以後(注)的生产通知书申请。
9.制造商倘在放宽管制前开始生产裁剪及车缝成衣以输往美国,则仍须提交生产通知书。本署会继续接受和办理在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时之前(注)透过贸易通的电子系统提交的生产通知书(包括新申请、遭延迟处理而须重新递交的申请、延长通知书有效期的要求及注销通知书的要求)。
10.如制造商拟修订已核批的生产通知书上的资料,他们须在放宽管制後14天内(即2014年12月4日下午11时之前)(注)经贸易通的电子系统提交修订生产通知书的要求。本署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此等要求,并透过贸易通的电子系统按正常程序作出回覆(批核/拒绝等信息)2。
(d)香港产地来源证
11.所有在2014年11月20日下午11时或之後(注)提交的涉及输往美国的裁剪及车缝成衣的香港产地来源证申请(包括新申请及遭延迟处理而须重新递交的申请)毋须再以批核的生产通知书作为支持文件。
12.然而,就放宽管制前签发有关输往美国的裁剪及车缝成衣的香港产地来源证而提出的修订来源证要求,则仍须以原批核的生产通知书作为支持文件。
(e)出售纸张表格
13.进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七、出口许可证(纺织品)表格四及纺织品通知书的纸张表格继续於本署收款及表格出售处(地址:工业贸易署大楼1楼104室)出售,直至2014年11月20日为止(注)。
(f)纺织品的分类查询
14.鑑於生产通知书规定将於2014年11月21日(注)放宽管制後被撤销,纺织品签证科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会停止为出口的纺织品提供分类查询服务3。如有需要,商号可向工厂登记及产地来源证科查询有关赋予产品产地来源资格的制造工序及产地来源规则,或向本署相关单位查询海外市场的进口法规:
查询内容 | 单位 | 电话号码 |
有关美洲国家的进口法规 | 美洲/对外贸易关系科 | 2398 5405 |
有关欧洲、非洲及中东国家的进口法规 | 欧洲部 | 2398 5354 |
有关中国内地的进口法规 | 内地部 | 2398 5676 |
有关澳洲、新西兰、太平洋岛屿及内地以外亚洲地区国家的进口法规 | 区域合作组织部 | 2398 5594 |
(g)纺织商登记方案
15.在放宽管制後,本署会继续为商号提供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登记服务,业界可自由选择登记。本署欢迎并鼓励未持有/已持有纺织商登记的商号进行登记/保留其纺织商登记,以便应付香港在将来或因应世界纺织品贸易形势发展而须要恢复纺织品管制的情况。登记年费会在放宽管制後下调至港币61元。有关放宽管制後纺织商登记方案的登记安排及详情载於2014年9月30日发出纺织商登记通告第5/2014号。
16.商号计划申请或续办纺织商登记时,务请留意上述放宽纺织品管制的安排。在放宽管制之前,如商号并未持有纺织商登记或其纺织商登记已过期,可按需要申领个别托运专用的进/出口许可证付运纺织品。就此,商号请注意,任何以何等理由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付的纺织商登记方案年费的要求均不会获接纳。此外,鑑於所有纺织品许可证/通知书表格将在纺织品管制安排放宽後便不再适用,商号请避免囤积未经使用的纺织品许可证/通知书表格,因为所有表格将不获退款或退换。
17.尽管纺织品管制安排将会放宽,商号必须按法定要求保留以纺织品许可证/通知书付运的纺织品的相关帐簿及纪錄至少两年,并於有需要时提供予香港海关及工业贸易署的人员查核。
18.任何人如在放宽管制前违反或未有遵守任何许可证的签发条件或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豁免签证条件,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此外,工业贸易署署长亦可能对有关商号采取独立於检控行动的行政制裁(例如:吊销及暂停任何已准予的豁免及/或纺织商登记、拒绝续办任何豁免及/或登记等)。
19.如对本通告内容有任何查询,请聯络本署下列单位:
单位 | 电话号码 |
客户服务中心 | 2398 5288 |
纺织品进出口签证 | 2398 5521 |
生产通知书 | 2398 5745 |
香港产地来源证 | 2398 5545 |
20.如对纺织品通知书及生产通知书的电子服务有任何查询,请致电贸易通热线2917 8888。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焕菁代行)
2014年9月30日
注:当有关放宽管制的立法程序完成後,本署会再发通告确定放宽措施的确切执行日期。
1在一般情况下,本署会於2个完整工作天内完成办理修订/取消纺织品通知书的要求。
2在一般情况下,本署会於1.5个完整工作天内完成办理修订生产通知书的要求。
3现时一般查询包括成衣是属织片成衣或裁剪及车缝成衣、有关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特定工序,以及有关纺织品在海外市场所属产品类目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