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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号:TID CL 10-3/2(C)
执事先生:
政府拟於2014年11月21日起进一步放宽香港纺织品管制安排,有关建议须待完成立法程序後实施。本署会於稍後时间公布过渡安排及放宽措施的确切执行日期。在落实撤销管制前,现行的纺织品管制安排维持不变,直至另行通知为止。
2.根据《进出口条例》及其附例规定,除获豁免外,所有由中国内地进口及出口往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以及出口往美国的纺织品,均须领备个别托运专用的纺织品许可证,已在纺织商登记方案(TTRS)下登记的商号则可提交纺织品通知书。此外,在香港生产裁剪及車缝成衣输往美国的制造商亦须提交生产通知书。
因应全球纺织品贸易环境的发展,本署准备撤销以下香港纺织品管制安排:
换言之,上述措施生效後,所有输进或输出香港的纺织品将毋须领备任何纺织品许可证。在纺织商登记方案(TTRS)下的登记纺织商也毋须就其付运的纺织品提交纺织品通知书。此外,制造商亦毋须就其在香港生产的裁剪及車缝成衣提交生产通知书。
4.有关附属法例《2014年进出口(一般)规例(修订附表)令》及《2014年进出口(费用)(修订)(第2号)规例》已於今日在宪报刊登。待完成有关立法程序後,放宽措施将於2014年11月21日起实施。目前,商号必须继续遵从上文第二段所述现行有关纺织品进出口的管制安排。
纺织商登记方案5.撤销纺织品进出口的签证规定後,本署会继续为商号提供纺织商登记方案(TTRS)的登记服务。本署欢迎并鼓励商号进行登记/保留其纺织商登记,准备一旦香港有需要恢复纺织品管制的时候,可以迅速利用登记方案下的通知书,免却逐次申领纺织品许可证之烦琐。纺织商登记方案的登记条件1将维持不变,而登记手续将会简化。由放宽措施实施日起(即2014年11月21日起),纺织商登记年费将会下调至港币61元。新收费适用於所有在放宽当日或之後开始生效的纺织商登记,包括新申请及续期申请。本署会於稍後时间公布简化登记的详情。
6.商号计划申请或续办纺织商登记时,务请留意上述放宽纺织品管制的安排。於放宽措施生效之前,无有效纺织商登记的商号可按需要申领个别托运专用的进/出口许可证付运纺织品。就此,商号请注意,任何退还全部或部份已缴付的纺织商登记方案年费的要求均不会获接纳。此外,有鑑於所有纺织品许可证/通知书表格在放宽纺织品管制安排後便不再适用,商号请避免囤积未使用的纺织品许可证/通知书表格,因为所有表格将不会获得退款或退换。
7.政府严慎对待任何违反纺织品管制安排的个案。本署与香港海关紧密合作,竭力维护纺织品管制安排的完善健全。本署和香港海关均会查核各类许可证/通知书和舱单,实地检查付运纺织品,并不时到商号的登记地址视察,以确保商号完全遵守许可证的签发条件及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豁免签证条件,以及许可证/通知书内所提供的资料和所作声明是真确无误。
8.商号请注意,现行的纺织品管制安排会继续有效,直至另行通知。即使政府现正准备放宽纺织品管制安排,任何人如在放宽前违反或未有遵从许可证的签发条件或纺织商登记方案下的豁免签证条件,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此外,工业贸易署署长亦可能对有关商号采取独立於检控行动之行政制裁(例如:吊销及暂停任何已准予的豁免及/或纺织商登记、拒绝续办任何豁免及/或登记等)。
9.如对本通告内容有任何查询,请聯络纺织品签证科下列单位:
单位 | 电话号码 |
客户服务中心 | 2398 5288 |
纺织品进出口签证组 | 2398 5521 |
生产通知书组 | 2398 5745 |
综合登记处 | 2398 5512 |
工业贸易署署长
(陈焕菁代行)
2014年6月13日
1目前,持有香港有效商业登记,并从事由中国内地进口纺织品、出口纺织品往中国内地或美国业务的商号,可申请成为登记纺织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