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并表格正本
正本上各栏必须在货品出口前填妥。须在表格上填报的资料包括:
工厂名称及工厂登记编号;
收货人/外地出口商(详细名称及地址);
已在本港进行的主要制造工序;
须分判到香港以外进行的工序;
付运装箱标志及包裹件数;
货品详细描述,包括制品编号;
如有产地来源标志,亦须注明;
输出总量(制造商填写"输出总量"一栏时,须在申报的数字前面和后面加上两个星号("**"));
买家订单编号、生产制单编号、付运日期、船只/航班/车牌号码;
出口/入口通知书或出口/入口证编号(如适用者);
生产通知书批核编号(如适用者) ;以及
目的地及已签发的出口证编号(若外地加工措施货品是供出口,制造商必须提供最终目的地;如已获签发相关出口证,亦应填写出口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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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出口货品前,必须填妥和签署合并表格的正本及各副本。填写正本时,制造商必须确保在正本有阴影部分上填写的资料,妥当地复印在第一、第二及第三副本上,并确保这些资料与其他出口文件(例如 载货清单等)上所载资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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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制造商根据本地分判措施,把货品的主要制造工序分判给另一家本地制造商,便须在合并表格正本及第一副本的"申请人声明"栏填报有关资料。